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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学校提证据被拒 教师萧晓玲诉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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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绅旭、郭美瑜台北十五日电)原中山国中音乐教师萧晓玲今年初遭校方教评会以教学不力为由解聘,萧晓玲要求校方提供出勤资料和教学日志以便申诉,校方以涉及学生隐私拒绝,萧晓玲向台北市政府诉愿会申诉。诉愿会七月十日决议,撤销校方得不提供资料的处分,要求校方必须于五十天内另行处分。

萧晓玲遭中山国中以教学不力为由向教育局提报不适教师,教育局今年初召开教评会讨论通过,将萧晓玲解聘。

萧晓玲认为她坚持一纲多本理念和教育局高层不合,这是政治打压,于是透过申诉管道要求平反,行文向校方索取她任教时,所有的出勤资料和各班级的教学日志,以便做为打官司的证据。

不过,校方只愿意提供部分资料,不愿意给全部的资料,校方所持的理由为“萧晓玲曾强制学生填写不实教学日志资料,上述资料已列为保护物证,为了维护学生权益、隐私和安全,校方无法提供该项资料予当事人。”

萧晓玲说,校方不敢给全部的资料,代表心里有鬼,后来校方勉强给部分教学日志,结果,日志上更证明了她准时上、下课,也登载了她教学的内容,另一方面,教学日志更曝露了校方违法挪用艺术课程的时间,拿去给学科考试之用。

诉愿委员在决定书中表示,根据档案法各机关除非有法律依据不得拒绝;拿证据是诉愿人的“防御权利;教学日志是事实记载且可受公评,更非学生隐私,不给资料的心态实属可议等理由,诉愿委员裁定萧晓玲申诉成功,中山国中必须在五十天内做出另外的处分。

中山国中校长曾美蕙晚上表示,目前未看到诉愿会的决定书,不方便对案情发表谈话,不过就她的了解,诉愿会不是撤销解聘处分,而是撤销不给资料的处分。至于是否回复聘任,将尊重教评会决议。

萧晓玲则表示,将持决定书向台北市政府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教评会解聘的处分,还给她教师权。

萧晓玲说,她失去教职约六个月,很想回到学校去教课,但这六个月来,只能在校外演讲,讲的题目都是她被学校和教育局政治打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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