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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财法院引特殊审理机制 营业秘密不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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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智财法院系列专题报导之三(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九日电)台湾今年七月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希望与全球接轨共同保护智慧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智慧财产案件审理除使用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三合一”诉讼制度,并参考日本法制,引进秘密保持命令等特殊审理机制,让企业营业秘密在不外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司法院表示,智财案件诉讼过程中,因案件经常与独有发明或产品制造细节有关,牵涉企业营业秘密。为兼顾相对人诉讼权与保护营业秘密持有人,审理法引进日本“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让相对人仅能在诉讼中阅览营业秘密资料,受理诉讼的法官等也应尽保密义务,否则须负刑事责任。

以世界知名“可口可乐”为例,独家配方拥有七百多亿美元的商标价值,当然要尽量避免秘方外流。因此,智财诉讼案件进行时,若不解决企业秘密外泄争议,势必使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根据司法院民事厅法官李维心解释,甲公司研发的A技术已获经济部智财局颁发专利证书,后来发现乙公司贩卖C产品,涉及侵害A的专利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乙公司抗辩产品是以特别方法制造,属于营业机密,为了诉讼两造的权益,是否应该公开?

所谓“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是指证据等诉讼资料涉及营业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向法院声请秘密保持命令,使秘密文件只有承办法官与书记官可以接触。至于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得将秘密作为诉讼以外用途,或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开,避免影响秘密持有人原本的营业活动及商机。

不过,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证明在秘密保持命令声请前,已透过其它途径取得或持有秘密者,就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依照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相对人仅能在诉讼中阅览营业秘密资料,不得泄漏,违反者将负刑事责任。至于受理讼争案件的法官、技术审查官、书记官、检察官等,须依法尽保密义务。

而所谓营业秘密,依审理法规定,是指符合营业秘密法所定营业秘密规定内容,包括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它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等一般同业不知道的资讯,须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才能够主张是“秘密”。因秘密保持命令伴随着刑事罚制裁,法院对于是否符合营业秘密应采取严格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从2005年成立智财法院以来,只有一件声请秘密保持命令案例,最后仍以和解收场;李维心认为,秘密保持命令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须确保营业秘密不外泄,但风险相当大,诉讼双方往往也避免使用。

有鉴于此,若诉讼当事人须声请秘密保持命令,最好一开始就确认诉讼代理人、由谁来接受保密命令,避免若声请人分阶段提出保密,可能因相对人不同而造成泄漏营业秘密风险。

此外,智财法条的另一项创举“法官公开心证”,让当事人在判决前能够明白法官掌握技术问题的程度,包括向诉讼当事人确认争点、告知哪部分案情还欠缺证明,以及指明阶段性心证与法律见解,让当事人可以衡量是否再主张其它事项或声请调查证据,希望避免无意义争讼,寻求和解可能。

在“审理模式”部分,也是使审理程序顺利进行的方式之一,司法院订定“审理模式”供法官与当事人参考。而在具体个案中,法官斟酌案件内容与诉讼双方提出有利自己事实与证据,订出案件须调查的内容、顺序等进行时程的“审理计划”,若当事人没有配合进行,可能失去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与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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