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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 司院:保障被告前提下增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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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九日電)司法院日前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已交付立法院審議。司法院今天表示,雖然外界有批評聲浪質疑草案戕害被告權益,但司法院是在保障被告權益及辯護權能前提下,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及判決書格式的革新,減輕當事人訟累,使有限司法資源分配更有效率。

司法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中,擬研修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三百一十條之一及三百六十六條之一,但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最近都曾公開表達反對之意,認為草案只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為考量,卻戕害被告權益,沒有落實保障人權。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瑞娟今天指出,新增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規定,為簡化調查證據程序,未來刑事訴訟過程中,若當事人、辯護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審判長可不用當庭逐一提示證據內容,不過,客觀上不可能知道證據內容的無律師被告,不在此限。

她說,若當事人皆表示瞭解證據內容,審判長還逐一提示,不僅對訴訟權利無所增益,反而徒耗費當事人時間。修正法條將落實強化準備程序功能,不會流於形式。

另外,第三百一十條之一規定,若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判決書得僅記載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的理由及應適用的法條,而司法院擬將規定中的「六個月」提高到「兩年」。朱瑞娟表示,這部分參考日本立法體例,只記載當事人最關心的刑度、犯罪事實等部分,讓判決書內容明瞭易讀。

至於新增第三六六條之一,則是明白將刑事訴訟的第二審改為「事後審」,即經第一審調查的證據,第二審便不再為調查。朱瑞娟說,司法院擬推「續審制」,即一審調查完備的證據或證人證詞,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第二審得引用,不需再調查一次。但若被告或辯護人有意見,則法院仍須依程序進行。

朱瑞娟指出,法條修正後確實可以為法官省下部分時間,但法官上班時間仍然固定,省下的時間可以處理較複雜的大案,相對來說也為訴訟當事人節省時間,並有效分配司法資源。

刑事廳長劉令祺表示,這次的刑訴法修正,就像是「插花」,不是把一堆花插在一起就是好看,而是將花做適當安排,修正草案也是將對的方式、程序放在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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