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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明天上路 遊說須事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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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七日電)遊說法明天施行,內政部今天表示,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之後,第三個制定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依規定,遊說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均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申報,並作資訊揭露,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兩百五十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所有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政務人員,總數超過五千八百人,有超過七百四十個機關須配合執行這項法律。

內政部說,遊說法規定,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變更或廢止,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遊說公開、透明的程序,不致過度影響言論自由,而人民原有的陳情、請願等權利,也不因法的施行而受影響。

內政部說,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七天內未通知專責單位登記者,將依法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依法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遊說法規定,包括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須委託本國遊說者,而且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或團體等也不得進行遊說。

利益迴避方面,內政部指出,擔任公職者,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遊說。各級民意代表則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的事業遊說。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者,處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說,遊說登記是向遊說者所屬機關專責單位及人員申請,有關各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聯絡資料以及遊說法令、書表格式等訊息,已登載於內政部網站(www.moi.gov.tw),提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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