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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務維護 消保官:台電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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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7日表示,台電公司有確保服務品質的義務,竊賊偷剪電線導致民宅電器受損意外,台電雖非肇禍者,甚至也算是被害人之一,但責任卻隸屬於台電,台電要負起賠償等責任。

他解釋說,以消費者保護的觀點,只探討消費者與企業雙方的合理關係,民法甚至也有代位求償的原則,不論是站在消費者保護或民法,企業都不能對消費者不聞不問。

翟威甯舉例說,某公司食品被歹徒下毒,導致客人中毒,這家公司在刑事責任尚未釐清之前,就應先支付客人的醫療費與慰問金,等事後再研擬向歹徒求償,而不是宣稱自己也是被害人,要客人自行向歹徒索賠。

翟威甯說,供電設備的維護、防竊與防止損壞,都是台電應善盡的義務,縱使設施損壞的過錯不在自己,台電仍必須負起賠償之責,除非是遇到雷擊天災等無法抗拒的災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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