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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维护 消保官:台电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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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瑞桢/中县报导〕台中县政府消保官翟威甯7日表示,台电公司有确保服务品质的义务,窃贼偷剪电线导致民宅电器受损意外,台电虽非肇祸者,甚至也算是被害人之一,但责任却隶属于台电,台电要负起赔偿等责任。

他解释说,以消费者保护的观点,只探讨消费者与企业双方的合理关系,民法甚至也有代位求偿的原则,不论是站在消费者保护或民法,企业都不能对消费者不闻不问。

翟威甯举例说,某公司食品被歹徒下毒,导致客人中毒,这家公司在刑事责任尚未厘清之前,就应先支付客人的医疗费与慰问金,等事后再研拟向歹徒求偿,而不是宣称自己也是被害人,要客人自行向歹徒索赔。

翟威甯说,供电设备的维护、防窃与防止损坏,都是台电应善尽的义务,纵使设施损坏的过错不在自己,台电仍必须负起赔偿之责,除非是遇到雷击天灾等无法抗拒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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