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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垃圾郵件擬重罰 每封最高求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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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31日電)台灣上網人口平均每人每天收到近30封垃圾郵件,依「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受害人可向違法濫發郵件者請求每封新台幣500到2000元的賠償。

根據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的統計,7成的網友連看都不看就直接刪除郵垃圾郵件,以每封寄件成本新台幣0.02元計算,已浪費20億元的寄送成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研擬完成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是以2005年行政院草案為基礎。新草案行政院已召開兩次審查會議,NCC也與各部會舉行過4次協商會議,將整理各相關意見後,預定2月間再次送行政院審查。

草案禁止「字典式濫發行為」,亦即禁止以自動排列或組合產生收信方電子郵件位址,測試及蒐集正確收信人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主要是考量目前商業電子郵件濫發,除透過機器人程式蒐集網路上公開的電子郵件位址,還有字典式濫發,由於這類行為將耗損收信人共用的郵件系統服務資源,因此納入規範。

草案同時禁止未經收信人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電子郵件位址或出售等濫發輔助行為。由於商業電子郵件的大量濫發,大部分是以具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達成,為遏止這種不當助力,將一併禁止提供濫發功能電腦程式的行為。

不過,為兼顧發送人的商業言論自由及營業自由,草案仍允許發信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折衷歐陸「OPT-IN」選擇進入和美國「OPT-OUT」選擇退出的機制,採行「默示拒絕」機制,使發信人可以合法進行首次發信行為,但收信人未明示同意繼續接收,則不可以繼續發送。

為保障收信人表達是否接收後續來信的意思,草案要求發信人應提供免付費回應機制,提供收信人表是否願意接收後續來信。

另外,草案保留原法案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對於每封違法的商業電子郵件,明定500到2000元的擬制損害賠償額,以減輕收信人就濫發行為舉證的困難。而為集合多數收信人進行求償訴訟,草案訂定團體訴訟制度。

草案同時針對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以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者,都明定應與濫發人連帶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NCC表示,如果能完成立法,可降低社會和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耗損,保障民眾通信自由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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