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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誣陷國賠敗訴 2年等不到警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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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遭商場對手與台南市前一分局刑事小隊長王慶樑聯手誣陷涉嫌持槍強盜、恐嚇等流氓行為的台商王大木,最後獲三審判無罪確定平反,他向南市警局求償國賠300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以逾2年請求權時效,駁回王的求償,但全案還可上訴。

王大木控訴,他與伯建公司負責人林根本原在中國合夥經營鞋廠,86年間因故退出,另與伯建林姓副總經理合夥成立鞋廠,與伯建變成競爭關係,詎料此舉引發林根本不滿,設局報復他。

王說,87年間,林根本勾結兒子林承達、林素娥、林欣融等12人充當不實秘密證人,與王慶樑製作不實檢舉筆錄,指控他涉及持槍強盜、恐嚇取財等流氓行為,以致他被收押40天,也被起訴。

不過,從一審到94年7月的三審,都判他無罪。

被王大木反控誣陷犯行的林根本等家族4人為了避免被關,在一審時認罪協商,當庭賠了王大木2000萬元,換取法官判處緩刑;另王大木收押40天的冤獄,也獲冤賠12萬元。

*超過時效被駁回*

王大木指出,他是直到96年7月南檢起訴王慶樑犯行,才知87年是王慶樑涉嫌與林根本勾結陷害他,因此向南市警局提出國賠要求,高院更一審說他請求國賠逾時很沒道理。

*被害人斥太離譜*

人在國外的王大木25日透過越洋電話強調,發生這麼離譜的誣陷案,南市警局不願國賠,連句道歉也沒有,而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作出這種違背法律的判決,他一定上訴到底。

王大木說,被警方這麼陷害,他的事業損失逾億元,他不是在意區區國賠300萬元,而是要為自己討回公道與正義。

靠秘密證人就辦人 惡法已廢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商王大木因警方構陷流氓造成冤獄,並請求國賠,檢警表示,國內沿用53年的檢肅流氓條例,因為在偵辦、認定流氓的程序上不夠嚴謹,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已在今年初廢止,畫下休止符。

檢肅流氓條例源自於民國44年行政院發布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民國74年,由總統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民國81年刪去「動員戡亂時期」,沿用53年。

大法官從84年起,即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後來90年、97年又陸續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最後在今年1月初被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

檢肅流氓條例是警方辦案利器,卻也衍生警方濫權的爭議。偵辦王大木案的檢察官就說,王慶樑僅以12名不實秘密證人檢舉、誣陷王大木,讓王大木百口莫辯,坐了40天黑牢,還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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