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3日訊】中華民國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為保障國人及相關僑民之權益,政府已草擬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一份,送交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供相關僑民參考。有興趣者,可與僑教中心聯絡,或自網上下載,網址為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9971&ctNode=10708。
根據規定,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人士,必須符合下列兩項要件:(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包括─海外之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10.其他所得。
至於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僑教中心電話: 617-965-8801,地址: 90 Lincoln St.,Newton Highlands,MA 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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