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台灣丁二醇產品課反傾銷稅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5日電)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布對自台灣、沙烏地阿拉伯進口的「1,4丁二醇」產品反傾銷調查終判結果,確定傾銷案成立,台灣台泥化學將被課徵9.1%反傾銷稅、南亞塑膠工業稅率4.8%。

大連化學工業被課徵4.6%的反傾銷稅,其他相關涉案廠商稅率則為13.6%,台灣生產「1,4丁二醇」廠商自12月25日起,出口至大陸時,須在原進口關稅稅率基礎上,向大陸海關繳納反傾銷稅,為期 5年。

經濟部國貿局今天表示,大陸商務部昨天正式公告確立台灣「1,4丁二醇」傾銷成立,由於大陸是台灣丁二醇產品最大出口市場,占台灣出口比重高達7至8成,傾銷案成立,對台灣相關廠商將造成不小衝擊。

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民國98年 1至11月中國大陸自台灣進口涉案產品達5.96萬公噸、金額為6458萬美元;台灣丁二醇相關產品占中國大陸進口量值分別為25.98%及29.9%。

國貿局指出,台灣雖仍為中國大陸最大進口來源,但與去年同期的33.05%及36.3%比較,已明顯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自韓國、日本及美國等進口成長增幅均超過 5成,進口比重也明顯增加,這種新情勢加上台灣廠商被課徵反傾銷稅,將對台灣丁二醇產業未來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力有相當影響。

國貿局已經將大陸終判結果轉知石化公會與涉案廠商,國貿局呼籲台灣涉案廠商,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相關規定,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於反傾銷措施生效後屆滿 1年之日起30天內提出期中複查申請。

此外,如果有其他目前尚未出口但未來有計畫行銷中國大陸市場的「1,4 丁二醇」產品業者,也可考量依據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反傾銷新出口商複審暫行規則」等規定,申請新出口商複查,準備相關資料以爭取給予個別稅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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