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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18日初审公务员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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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5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8日将初审考试院版“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草案规定,公务员应严守行政中立,依法令执行职务,否则将按情节轻重,依公务员惩戒法等惩戒或惩处。

草案规定,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不得对任何团体或个人予以差别待遇。公务员得加入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但不得兼任公职候选人竞选办事处、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职务,也不得介入党政派系纷争。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也不得要求他人参加或不参加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有关的选举活动。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于上班时间或勤务时间,从事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活动,若公务员登记为公职候选人,自候选人名单公告日到投票日止,应依规定请事假或休假。

草案规定,长官不得要求公务员从事本法禁止的行为,若违反规定,公务员得检具相关事证向长官的上级长官提出报告,并由上级长官依法处理;未依法处理者,以失职论,公务员并得向监察院检举。

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依法任用的职员,宪法或法律规定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务人员,也准用本法规定。

草案规定,若公务员违反本法,应按情节轻重,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惩戒或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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