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北京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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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訊】1.弄虛作假 偽造司法鑑定文書
請求查處石家莊市公安局國保衛支隊(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進行司法鑑定之嚴重違法行為

我們是北京律師程海、黎雄兵,受被告人宋愛昌及親屬的委託,擔任發回重審案件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石刑終字第00598號] 辯護人。經審查原審案宗資料發現,原審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是,2008年5月5日石家莊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出具的《物品鑑定證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做好過渡期相關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須有資質,並持有鑑定機構資格證書方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

經瞭解,石家莊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及其工作人員均沒有司法鑑定機構資質和司法鑑定人員資格證書,其私自進行司法鑑定工作出具鑑定報告屬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偵查、起訴及審判。

今我們與該支隊多次電話聯繫86863020,其工作人員多次請示該支隊支隊長,支隊長就該鑑定拒絕接待我們、也拒絕作出解釋和糾正錯誤。

為維護法律尊嚴,嚴格司法紀律,保障法律實施,請立即督促糾正該國保支隊的違法行為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投訴人:
北京律師程 海 13601062745
北京律師黎雄兵 13701221801
2008年12月2日

附件:《物品鑑定證明》

投遞過程備註: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約16:00兩律師將投訴信交給石家莊市檢察院法紀處辦公室工作人員87119723,他說將會把材料交給該處的白處長(女)87119720;16:40電話86863070接通市公安局督察處23號值班員,他讓將材料投放在大門內的投訴舉報信箱裡。
明天通過家屬交到河北省公安廳督察處和信訪室。


2.對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和院長在審理宋愛昌案中公然嚴重破壞二審終審的刑事審判制度、超期羈押、一審主要證據未質證等系列違法行為的投訴

我們是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黎雄兵,被告宋愛昌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宋愛昌2008年9月22日,被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宋不服向石家莊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經研究橋西區法院移送該院的部份卷宗後發現,該院在辦理本案中有一系列嚴重破壞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等情況,請予緊急調查並立即糾正。

一、石家莊中級法院弄虛作假,以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的名義對被告做出一審判決,公然破壞我國兩審終審的法定刑事審判制度。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均規定,除最高法院一審案件外,我國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發揮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審判監督,糾正一審法院審判錯誤,提高法院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雖然我們沒有找到刑事案件全國二審改判案件的具體統計數據,但根據宜昌市中級法院阮思軍、吳如玉的調查統計,該院2004年改判和發回刑事案件的佔全年結案數的24%,並有上升趨勢;另據長沙市檢察院劉慧、馬曼輝的調查,2006年長沙市中級法院已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改判的案件數占已開庭上訴案件總數的80%左右,其中職務犯罪案件上訴後開庭審理的改判率幾乎是100%。

以上說明法律規定的二審終審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避免了很多可能的冤假錯案。

我國法定的兩審刑事審判制度,兩個審級的審判活動應當是完全獨立的,互相不能替代,這是常識。當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下級法院可以向上級法院就法律問題進行請示(如各地高級法院經常向最高法院請示法律問題,最高法院的答覆往往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 但決不應當是具體審理和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請示,如果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案件請示發表了具體審理和定罪量刑意見,就等於是消滅了兩審終審制度。

本案一審的卷宗資料顯示,2007年11月20日,石家莊中級法院(以下簡稱中院或該院)將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移送的卷宗退回橋西區法院並附《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函)》,理由是「適用法律條款不明確、不具體」,「案卷證據材料中,證實關於被告人宋愛昌……違法犯罪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證據不夠確切……鑒於原審存在的以上問題,故將此案退回原審法院,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再行判決」。橋西區法院按照該院的要求,向石家莊市橋西區檢察院發出第二次《退補建議函》,該檢察院根據此函補充材料。

2008年7月1日區法院組織第三次開庭,庭後將全部卷宗資料再次移送中院。2008年9 月10日,該院給橋西區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函)》中明確指示:「 你院移送宋愛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一審法院的定罪量刑意見,即被告人宋愛昌……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中院的判決意見,2008年9月22日橋西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宋愛昌有期徒刑3年。
刑訴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以上事實說明,雖然本案一審是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於2007年9月24日受理,但因案情複雜,從橋西區法院2007年11月20日前將全案卷宗移送該院,該院也於2007年11月 20日對案件做出具體審理意見、特別是2008年9月10日該院審判委員會做出對宋判刑三年的決定後,本案實際已由橋西區法院移送石家莊中院管轄審理了,該判決實際是由該院做出的,橋西區法院只是名義上的。刑訴法規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一級正式審判組織,所以該院的審判委員會做出的判決決定應當是符合刑訴法規定的。

問題在於:橋西區法院的判決寫明,上訴法院為石家莊中級法院,該院已經是實際的一審法院,還存在二審嗎?

我們認為:中院實際完成了本案一審的審理,就應當自己製作判決書和宣判,由下級的區法院製作判決書明顯是弄虛作假;所謂上訴二審也就是虛假的,還是該院自己審查自己,上訴審理的結果不是維持還能是什麼?

這樣,該院就暗中實際剝奪了被告宋愛昌的法定上訴權,也嚴重破壞了法定的二審終審制度,實際實行的是一審終審。

二、該院和橋西區法院一起,對本案的一審審理嚴重超期(羈押)。

刑訴法第168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但本案沒有126條所述的情形,故標準審限為一個月。另本案橋西區法院建議檢察院退補兩次,重新計算審限各增加一個月,卷中河北省高級法院沒有批准延期只是高院的刑事審判庭「批准」延期審理一個月,應屬無效,故本案最長審限總共加起來也只三個月。

但是,從2007年9月24日檢察院移送橋西區法院,到2008年9月22日一審宣判,實際審理期間是12個月,超審限9個月,也就是超期羈押宋愛昌9個月!超期羈押是一種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對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國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檢三令五申嚴令禁止的嚴重違法行為。

三、本案之所以一再超審限,是因為實在是沒有事實依據,主要的證據宋愛昌的口供是公安刑訊逼供獲得的,即使是這樣獲得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宋製作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印刷品。

1、本案違法立案,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在沒有掌握被告人任何涉嫌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立案;立案後搜家收集證據,因此搜查也非法。

2、主要證據是在宋不在場的情況下從他家中搜出的書籍、傳單和一些廢舊的打印機。
這些物品都是一個叫王東的朋友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因為不願意牽連他人,開始他不願意說出來,在警察李興峰、王曉東用皮帶死命抽打(皮帶都打斷了)其腳心無法忍受的情況下被迫說是自己的,但在技術上家中得到的廢舊打印機又無法打印出這些書籍和傳單。後來檢察院詢問宋時他才「翻供」道出實情,他並向檢察官投訴公安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檢察官以沒有其他證據為由,不予理睬。

四、本案主要證據沒經質證就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案判決書所列查明主要涉嫌犯罪證據「法輪功書刊144本,傳單100張,法輪功徽章 153枚,光盤29張,錄像帶16盒,波浪電子書一本……法輪功印章一枚……用於製作法輪功書刊、傳單、圖片的計算機一台、掃瞄儀三部、打印機六部等物品」沒有依法移送至二審法院。

經我們認真研究原審法院移送該院的證據資料後發現,雖然原審開過三次庭,辯護人也強烈要求,公訴機關和原審法院始終沒有把以上主要證據提交法庭和組織質證。刑訴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以說,原審判決不是依據主要 「證據」而僅僅是依據主要「證據目錄」來判決,非常荒唐。

為了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促進法治進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強烈要求對石家莊中級法院、橋西區法院和承辦法官在審理宋愛昌案件中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做如下建議:

1、立即監督石家莊中級法院解除對宋愛昌的非法羈押,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立即糾正石家莊中級法院以橋西區法院的名義做出虛假的一審判決。建議指令該院發回重申,然後該院提審或由橋西區法院正式移送該院審理,再由該院做出一審判決。

3、因原審沒有對主要證據進行質證就予以採信,嚴重違反沒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的法律規定,指令該院對本案重新開庭審理,對主要證據進行質證。

4、查處本案承辦人員,包括石家莊中級法院和橋西區法院辦案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成員和院長)、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在辦理本案中破壞二審終審審判制度、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對於法官的超期羈押等違法,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並請將查處結果即使告知我們,謝謝!

附:
1、投訴人:程海,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北京市海淀區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100038,電話13601062745。
2、投訴人:黎雄兵律師,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13701221801。
3、投訴證據目錄
2008年10月15日

投訴證據目錄

1投訴人的律師事務所給石家莊中級法院的函和宋愛昌的委託書
投訴人擔任宋愛昌的二審辯護人。
投訴人已經遞交二審法院刑庭主審裴法官

1、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書。
1、超期羈押;
2、主要證據沒經質證就被採信做為一審定案依據。 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

2 2007年11月20日、2008年9月10日石家莊中級法院兩給橋西區法院移送案卷退回並附《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函)》,做出對宋愛昌判刑三年的決定。 本案一審實際由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做出,該院弄虛作假,以橋西區法院的名義製作判決書,嚴重破壞法定二審終審制度。 從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複印的本案一審卷宗

3 2008年10月9日宋愛昌《關於警察刑訊逼供的控告》 警察李興峰和王曉東對宋愛昌刑訊逼供,獲得虛假口供 宋愛昌

4 2007年7月22日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4070602)、[西公刑字(2007)240706.02號]立案決定書、立案後該局[西公刑搜字(07056)號 ]搜查證。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在沒有掌握宋愛昌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非法立案和非法搜查。 從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複印的一審卷宗
投訴人:

2008年10月15日

3.對橋西區檢察院武慧玲等人濫用國家公訴權的緊急投訴

宋愛昌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上訴到石家莊中級法院,該院做出【(2008)石刑終字第0059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橋西區法院重審。2008年11月21日該院接收發回案卷,該院確定重審案為【(200 8)刑二字第142號】。被告人聘請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黎雄兵擔任其發回重審案件一審辯護人。
本案從2007年6月22日立案至今歷時近1年又9個月,經原審一審、二審,和目前正在進行發回重審的一審,一件本不複雜的案件久拖未結,與橋西區檢察院武慧玲等人濫用國家公訴權有極大關係。

一、原審一審武慧玲濫用退偵權和公訴權,把偽造的鑑定證明作為主要證據提交法院。

原審一審時橋西區檢察院兩次退補偵查,第二次補充了最主要證據即由石家莊市國保支隊2008年5月5日的《物品鑑定證明》,證明從宋愛昌家中搜出的法輪功書籍雜誌等由其家中的打印機製作。橋西區法院判決採信該主要證據,判決宋愛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成立,刑期三年。武慧玲身為資深檢察官和公訴科副科長,明知石家莊市公安國保支隊和其工作人員均沒有司法鑑定資質,卻硬是把他們這份弄虛作假偽造的鑑定證明作為主要證據提交法院。鑒於該鑑定證明已經嚴重破壞國家司法的公正,涉嫌偽證罪,辯護人已向石家莊市多家有權機關投訴控告。

二、原審一審開庭時,雖然辯護人三次要求,武慧玲拒絕出示主要證據,導致本案發回重審。

原審起訴的主要證據,如書籍、雜誌和打印機等物品和文書,雖經辯護人多次強烈要求,武慧玲均拒絕在法庭出示和質證。上訴時辯護人堅決要求刑訴法的規定對主要證據依法出示、辨認和質證,否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二審法院採信辯護人意見,裁定發回重審。

三、發回重審的一審,武慧玲又濫用退偵權,不僅沒有提交任何新證據,反而把原審一審提交的鑑定證明撤回,導致本案審判期限非法延長兩個半月。

2008年11月21日發回案件計算審判時效為一個半月,在這期間,橋西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開庭請求,在臨近審判期限到期日的2009年的1月4日,武慧玲又建議退偵。但在2月17日的開庭中,武慧玲不僅沒有提交任何新證據,反而把原審一審第二次退偵開庭提交的新證據即《物品鑑定證明》撤回——簡直是兒戲!

案件發回重審後,如果沒有新證據,武慧玲應當在法定的一個半月時間內申請開庭;建議退偵,就應當提交新偵查的證據。明知沒有新證據,卻要求退偵,把重審一審審限非法延長兩個半月(退偵一個月,一審重審新計算審限一個半月)。

四、重審一審階段,沒有主要證據強行起訴,濫用公訴權。

既然已經決定把主要證據即《物品鑑定證明》撤回,控方已無法證明宋愛昌製作家中(實為代人保管)的宣傳品,理應撤訴結案。在沒有主要證據的情況下,武慧玲仍然硬性堅持起訴,拖延本案的審判期限,是嚴重地濫用退偵權和國家公訴權的違法行為。

五、發回重審一審期間,武慧玲等人對宋愛昌超期羈押。

刑訴法規定每次檢察院退偵期限為1個月,故從2009年1月4日橋西區檢察院對宋愛昌的退偵羈押期間從1月4日至2月3日。2月16日辯護人到第二看守所會見宋愛昌時在接待處瞭解,被告人仍由橋西區檢察院羈押,已經超期羈押13天,看守所接待處說已經通知檢察院超期羈押了。目前宋愛昌是否還由橋西區檢察院羈押不得而知。

超期羈押是國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檢三令五申嚴令禁止的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是對公民的非法拘禁。按照最高檢規定的立案標準,公職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綜上,身為本案檢察官的武慧玲,非法提舉偽造的鑑定證明,多次濫用退偵權和公訴權,拖延本案的審理期限,超期羈押被告人,嚴重違反刑訴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規範檢察官的行為,強烈請求:徹底查處武慧玲的一系列違法行為。

投訴人:
辯護人和代理人: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 13601062745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黎雄兵 13701221801

2009年3月14日
附件:
石家莊中級法院本案發回重審的【(2008)石刑終字第00598號】刑事裁定書;
武慧玲原審一審第二次退偵提舉、重審一審又撤回的最主要證據:石家莊市國保支隊 2008年5月5日的《物品鑑定證明》。(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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