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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道路设计不当肇车祸 国赔9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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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良哲、张菁雅、洪敏隆/综合报导〕道路设计不良,导致车祸频生,得面临国家赔偿。台中地院判定台七甲线从宜兰到梨山的四十九.四公里处,确有道路设计不良的情事,且缺乏警告标志,判处公路总局必须赔偿九十二万多元。

2007年10月卅1日下午六点多时,丽都通运公司的游览车搭载高雄市盐埕长老教会松年大学学员四十二人,从宜兰出发准备前往武陵宾馆过夜,在台七甲线四十九.四公里处(张良桥附近 )发生翻车意外,造成三十多人轻重伤。

道路缩减 未设警告标志

由于该路段有一个九十度大转弯,道路从原本的六.八公尺缩减到四.二公尺,每年都在此路段发生数起意外事故,因此丽都通运公司控告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对此段道路设计不良,且未设有警告标志,请求国家赔偿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等总共二百一十一万多元。

法官审理时,发现此路段确实经常发生事故,而在此车祸发生之后,公路总局也立刻将该路段拓宽到十.八公尺,并竖立警告标志。但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辩称,该路段限速廿五公里,当时游览车司机的车速可能过快,且未注意到“连续转弯”的警告标志,才会发生此意外。

法官认为,该路呈九十度转弯且宽度骤减,影响大型车辆回转半径,而管理单位虽在前方设立“连续转弯”的警告标志,却未依规定在“弯道前四十五公尺,针对此九十度大右转弯特别设立警告标志”,必须负担责任。可是游览车的黄姓司机在右转时转弯半径过小,造成后方轮子没有着地,也有过失责任,在过失相抵下判处公路总局必须给付丽都通运公司九十二万多元。

丽都通运负责人黄荣辉及游览车车主黄宜旺表示,该路段经常出车祸,地方屡次反映,有关单位却迟不改善,直到业者声请国赔,竟然“有效率”的在一星期内全部改善,到事故现场拍照举证,发现道路已经拓宽,黄妻钟秋兰感慨地说,感觉政府不是真的在乎行车安全,只是为了湮灭证据,规避责任。至于法院判决公总赔九十二万余元,并不符合预期,会等收到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表示,有挂上“连续弯路”告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等接到判决书后再研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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