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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大嘴巴條款/政務官言行重大瑕疵 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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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考試院函請會銜之「政務人員法草案」等政務三法,除通過政務官「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應請辭下台的大嘴巴條款外,也明定在提名或任命政務人員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的查核條款。

草案並刪除引發爭議的增列政務參議條款,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說,增列政務參議的條文是九十四年政府建議版本,因不符目前執政需求,已予刪除。

另考量檢察總長的性質與政務人員有別,草案雖將檢察總長列為政務人員的適用對象,但政院特別加註意見,建議將檢察總長排除適用政務人員法。

院會共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在忠誠查核方面,草案規定,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

有關政務官去留機制,草案明定政務人員得隨時請辭,且政務人員除定有任期者外,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

政務官若失言惹禍,得小心烏紗帽不保;草案通過被形容為大嘴巴條款的政務官請辭規定,明定政務人員有「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等情事之一,就應辭職以示負責。

明定停領月退金規定 杜絕領雙薪

另為避免政務官轉任公法人單位支領雙薪的不合理情況,草案增訂,支領月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捐贈之財團法人職務,或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須停領月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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