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畢高速大方段7.9交通事故案弄虛作假,天理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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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訊】我叫韋陽,女,1989年5月5日出生,布依族,在校大學生,住大方鎮解放街487號,系今年7.9貴畢高速大方段交通事故遇難者韋國剛、楊飛夫婦的女兒。

一、基本陳述:

我父母韋國剛(大方教育局政工股股長)、楊飛(大方職中高級教師),因我在金沙的奶奶病重請假回老家護理老人,7月9日因局、校領導電話通知我父母,要求立即回單位處理公務,我父母接通知後,離開病重的奶奶,立即開家用車趕回大方,中午1:30分左右途經貴畢高速黃泥塘K143公里+410米處被大方縣大方鎮鎮政府一輛掛著貴0F2023的豐田轎車(車內有大方鎮黨委書記楊超,大方縣政協秘書長楊國慶,大方鎮星雲村村官李鵬)飛速占道撞飛近10米掛在護欄上,至使我父親韋國剛當場死亡,母親楊飛被卡在車內,由於當事人報警不及時,錯過了搶救我母親的最佳時機,使我母親於當天下午4時35分在大方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至今,肇事方當事人對我及我的親屬沒有安撫慰問,對我父母的後事安葬不聞不問,致使我及我的親屬精神上受到莫大的傷害而難以接受這個現實,我年邁的奶奶因此次事故的發生和大方鎮黨委政府冷漠的態度悲傷過度又於7月17日去世,禍從天降,家破人亡,而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對肇事方撞車時車輛號牌為貴0F2023,而後又認定為大方鎮政府的貴FA0333的責任主體是誰、駕駛員是何人?眾說紛紜,連參與調查的政法部門也沒有明確的認定。當時縣領導對此案提出明確要求,要將此案辦成鐵案。到2009年7月22日貴畢公路直屬大隊才下達了畢直公交認字(2009)第0002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明確了我父母韋國剛,楊飛無違法行為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但我們認為這個《認定書》的得出,在調查辦案過程中隱瞞了很多事實真相,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違法亂紀,減少了很多辦案程序,避重就輕,從而使肇事者逃避應付的法律責任,想讓一個導致兩人死亡這麼悲慘的惡性交通事故就草率結案。為此,作為一個痛失雙親的孤兒、一個在校大學生在萬般無助的情況下,特向縣、地、省相關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提出申訴。

二、申訴事實與理由

1、按照有關辦案規定程序,應提取血液、指紋、毛髮、肌肉組織及酒精測試做相應檢測確定責任人,而不僅以DNA鑑定結果作為唯一的依據。而《認定書》確認李鵬為肇事車輛駕駛員,理由是用DNA血樣鑑定對比得出的結論,交警部門提供的DNA鑑定對比對鑑定意見第一條確定「肇事豐田方向氣囊上血跡」支持為李鵬所留,但是大方縣人民醫院出具肇事豐田車乘坐三人的疾病症明書上李鵬僅是「頸部、胸部軟組織挫傷」並沒有任何地方出血,而楊超書記和楊國慶秘書長分別有鼻出血和左腳皮膚裂傷,車上任何地方包括氣囊上都不可能留有李鵬的血跡,只能留有另外兩位領導的血跡的可能。(附李鵬、楊超書記和楊國慶秘書長三人疾病症明書複印件及DNA鑑定文書複印件)而且提血樣沒有我們直系親屬參與,所以這裡面顯然就有取樣時的調包作假行為,加之目擊者筆錄沒作,僅以肇事車輛上三人的口供和作假後的DNA比對得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證據,因此李鵬是肇事車輛駕駛員這一結論的證據不確,也因此不能排除是車內另外的兩名領導之一的開車可能,請領導明察。

2、根據肇事豐田車路過大方收費站的時間為中午13:19分,到事故發生地是13:30分左右(這是貴畢大隊直屬二中隊指導員李厚選親口說的,有錄音為證),此段距離32公里,平均時速已達174.5公里/小時,已成倍超速,把我父親駕駛的下坡行駛的車輛撞退飛近10米,這應該是造成這一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認定書》沒有明確肇事車輛是否超速,卻把肇事時間卻認定為13:40分,這與事實嚴重不符,110指揮中心的一份報警記錄表中已核實處警時間為13:41:42,(附110報警記錄表),不可能從發生事故到報警到處警只用1分42秒,就算國際特警動用直昇飛機也不可能做到,這顯然是有意作假推遲出事時間,迴避超速行駛,只認定肇事車輛未遵守右側通行原則,佔用對向車道,從而逃避超速行駛法律責任。我們要求提供報警時間,以便知道事故發生的時間及肇事方當事人是否報警及施救,而得到交警的答覆是110報警系統出問題無記錄。請領導明察。

3、肇事車輛用174.5公里/小時的速度飛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除仗著掛的警車牌照、坐著縣鎮領導無人管理外,應該與駕駛員受酒精等麻醉品刺激而膽大行車直接相關,這也是造成這起惡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駕駛員頭腦興奮才會這麼高速行駛。同時臨撞車前手腳不靈沒有採取剎車等制動措施飛速上坡而將我父親韋國剛所駕駛的車輛撞飛退後近10米(現場無拖印可證明)。但交警(貴畢二中隊)卻沒有對嫌疑人進行酒精等麻醉品的濃度檢測,卻推說他們沒有酒後駕車的嫌疑,嫌不嫌疑是交警的事,所以就沒有酒精濃度檢測(有錄音為證),這分明是迴避酒後開車事實,有意減輕肇事者罪責的行為。而事實上當天中午肇事方車內三人是在大方縣縣城和泰酒店赴宴後驅車上路的。請領導明察。

4、事故發生時我母親楊飛還活著,失血過多傷勢極為嚴重(現場圖片和醫院證明為證),但肇事車輛上三個受輕傷的領導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過路的保險公司車上人員和肇事地點一煙農分別報了警。由於報警時間延誤,我母親楊飛錯過了搶救時間而導致死亡。根據公安部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我們要求辦案交警提供肇事車輛上人員第一時間報警的有效依據,但至今也沒有給我們。肇事車輛上的人員既是領導幹部又是當事人,卻不依法辦事,及時報警,故意拖延搶救時間,致使我母親不能及時得到有效搶救而死亡,天理何在,法理難容。請領導明察。

綜上所述,此案從取證鑑定到認定結論違反合法程序,違背了事實真相,與事實前後不符,漏洞百出,自相矛盾,避重就輕,明顯存在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嫌疑。肇事方只負輕傷從事發至今尚能四處活動,不是主動與受害方妥善處理後事協商解決問題,而是有意迴避且拖延時間,到處活動關係。將一宗意外的交通事故弄得撲朔迷離,完全不合情理,其中有何隱情?作為一個被地方黨政部門的違法肇事車輛奪去雙親生命的孤兒,特向領導求訴,請領導作主:

一.追究此次交通事故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及辦案中相關違法違紀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二.督促相關部門實事求是查出這次惡性交通事故的真正肇事者(駕駛員)。

三.督促交警部門調查出造成這次惡性交通事故的全部真正原因和責任人。

四.督促所有事故責任人及時對因這起惡性交通事故給我及我的親屬造成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

韋陽 叩呈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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