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服從法律或屈從「大局」 法官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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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日前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都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在審理刑事大案要案的過程中,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及時發佈權威信息,自覺接受輿論監督。一時間成為網絡熱議話題,也遭來網民極大的炮轟。北京知名李律師從專業角度理性的談了自己的看法。

此言論左右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制度

李律師提出「管道理論」,他認為訴訟程序應該是獨立的,否則公正性無法呈現,他說:「訴訟就像一個管道一樣,每個參與訴訟的主體或者機構,尤其在刑事訴訟方面,無論被告也好,公安機關也好,或者其它國家公權機關也好,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那麼訴訟程序應該是獨立的。透過這種訴訟程序,外界的力量應該是相對隔離開來的。那麼只有法官、檢察官、公訴人或者律師、當事人、證人這些法定的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才允許進入,其它外界的力量應該是隔開了,包括政黨、機關。這就是我主張的一種管道的理論。」

對於王勝俊所說得「刑事訴訟案要案大案要以黨和國家的大局出發,重視宣傳工作及時發佈權威信息,接受輿論的監督」, 李律師認為這已經把整個訴訟程序的獨立性摒棄了,他說:「這樣受政黨的左右、受社會輿論的左右,整個訴訟程序失去了一個訴訟程序應有的獨立性,那麼程序的公正性是沒法呈現的。如果依照王勝俊的指示,我們法律刑事訴訴法的既定程序是不可能依照法律來進行的,所以這種講話已經左右了我們現有刑事訴訟法的制度。」

保證程序公正 才有實體公正

王勝俊在講話中提到「要統籌監督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李律師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是,在審理刑事大案要案時,要確保實體公正的前提下,確保刑事審判活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最大限度分享司法公正。

他解釋刑事訴訟法裡面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無罪確定」原則及”疑罪從無”的原則,那麼在刑事法實體法中就有一個原則叫做「罪行法定原則」,那麼「無罪規定」和「疑罪從無”就是為了很好的把這個刑事實體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則在訴訟過程中落實貫徹的基本原則制度。

他說:「這樣的制度首先就要求,任何人受到公權力的指控,在沒有經過法院確定有罪之前他是無罪的。那麼既然他是無罪的,他的人身權利自由應該受到憲法、法律保護,那麼你對他進行追訴,那麼首先要在程序上保障是公正的,能夠依法受到公正審判。至於實體他會被怎麼樣,那是在保障他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各種力量包括公權力、律師等以及各種參與訴訟的意願,進入那個管道裡面,在完全密閉、完全合法的程序下面,經過合法的這種管道從程序啟動開始達到它的目的,審判終結,實體公正結果才能產生。」

「而不能說我在確保或者設定實體公正的目標,放到這個程序目的地,然後在這個前提下,我們才開展訴訟活動,從這個訴訟管道出發點開始,經過訴訟程序達到那個已經設定的目的—那個所謂實體公正、或者審理結果公正的目標性。這就錯了,因為訴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我們不能夠在我們的訴訟程序目的地設一個標誌,就是實現預設有罪還是無罪,該判多少刑期。在刑事訴訟法首先你不能有這個預設,任何人,包括工作人員也好律師也好,首先你不能有這個前提預設的觀念,就是懷有有罪定性以後,你再進入訴訟程序。」因此,他認為王勝俊是顛倒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間關係。

王勝俊所說的「我先確保這個實體公正的前提下,在確保刑事審判活動嚴格按照刑事法律的程序進行,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 李律師認為這是不可能,他說:「因為我必須保證刑事訴訟審判活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在法院的程序完全遵照合法的程序情況之下,依據事實和法律,最大限度的保證實體公正,這才對。只有在保證程序公正這個前提下,才有這個實體公正的結果。」

因此,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蒐集了有關的證據(至少是初步證據),證明他有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才能對他進行追訴,或者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但在現有的國情下,刑事訴訟的做法往往是先逮人,然後再蒐集證據。所以,他認為王勝俊在這個地方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審判依照事實、證據、法律判案 不應當受輿論監督的干擾

對於王勝俊講的審判活動要自覺的接受輿論監督這種說法,李律師認為訴訟活動它本身應該是獨立的,它既要獨立於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等組織機構,審判活動應該與新聞媒體獨立開來,審判是不能受輿論監督的干擾的。審判依照的事實、證據、法律,除此之外它沒有其它東西。

王勝俊還強調法院要發佈權威信息,李律師解讀為了響應輿論,澄清新聞媒體對法院審理的一些疑慮,王覺得法院需要發出這個訊息。他說:「不管對鄧玉驕案也好,或者其它案件也好,這個觀點都是錯誤的。在鄧玉嬌的案中,無論廣大的媒體對法庭審理的干擾,還是政法委和其它機構對它的干擾,都是錯誤的。按管道理論,在審判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不允許左右法庭的審理或者法院的審理的,因為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有獨立性,程序獨立性,法官自由心證的獨立性。必須通過對大量的證據、事實的質證、調查,通過審理以後,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一個有罪無罪的自由確信,然後才能做出一個結果。那麼,作為社會團體的黨也好,或者行政機關也好,或者人大非依法定程序進行的監督干預,都是非法的。未依正常的程序進行監督的干擾行為都是錯誤的。」

李律師還表示說:「王勝俊看到目前形勢以後發佈這樣一個指示,把我們所有訴訟程序的獨立性喪失無遺,那麼法院審判受到各種力量隨意左右,程序公正將喪失,那麼意味實體公正最終沒法得到保障。所以這點是必須要反對的。」

法官嚴格遵守法律 就已知足

王勝俊講話中還要求「各級法院必須增強政權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從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家政權,確保社會穩定的高度。。。。。。。」,李律師認為法院必須獨立。法院的政權功用,它只能通過平時嚴格依照法律、事實進行的判案來維護、實現這些功能,而不能要求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不顧事實、不顧法令,屈從於政策,來增強這些所謂的政黨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

李律師解釋說:「因為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通過法庭調查,在經質證後證據所證實的事實的基礎上,自由心證,正確的適用用法令,形成正確的判案,以達到實體公正的法律效果。通過這種判決的本身公正性,來實現它的社會效果,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我們不需要法官每天接受政治教育。我們的法律是國家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表達的是黨的意志。我們要求法官嚴格遵守法律,我們就很知足了,我們的政黨也應該很知足,因為政黨的意志在法院得到了貫徹。而這種刻意地把政權意識、大局意識來要求法官,要求法院像新聞發佈機構一樣重視宣傳工作就沒必要了。」

這種將政治層面、大局意識凌駕於法律之上了,李律師認為對法官判案是很為難的,他說:法官不知道要服從大局還是要服從於法律。依照法理,法官不需要服從於大局而只服從於法律,大局的東西很多是屬於黨的政策、各方面時事性的社會政策、行政性的命令,那麼這個大局每個時期有不同的特點,具有靈活多變性,而我們對於司法公正的追求,法令需要穩定性的。因此,事實上服從於大局政策還是服從於法律,這是一個兩難的抉擇,往往法律和政策兩個相反的、相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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