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从法律或屈从“大局” 法官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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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在审理刑事大案要案的过程中,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议话题,也遭来网民极大的炮轰。北京知名李律师从专业角度理性的谈了自己的看法。

此言论左右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

李律师提出“管道理论”,他认为诉讼程序应该是独立的,否则公正性无法呈现,他说:“诉讼就像一个管道一样,每个参与诉讼的主体或者机构,尤其在刑事诉讼方面,无论被告也好,公安机关也好,或者其它国家公权机关也好,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诉讼程序应该是独立的。透过这种诉讼程序,外界的力量应该是相对隔离开来的。那么只有法官、检察官、公诉人或者律师、当事人、证人这些法定的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才允许进入,其它外界的力量应该是隔开了,包括政党、机关。这就是我主张的一种管道的理论。”

对于王胜俊所说得“刑事诉讼案要案大案要以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重视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接受舆论的监督”, 李律师认为这已经把整个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摒弃了,他说:“这样受政党的左右、受社会舆论的左右,整个诉讼程序失去了一个诉讼程序应有的独立性,那么程序的公正性是没法呈现的。如果依照王胜俊的指示,我们法律刑事诉诉法的既定程序是不可能依照法律来进行的,所以这种讲话已经左右了我们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制度。”

保证程序公正 才有实体公正

王胜俊在讲话中提到“要统筹监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李律师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审理刑事大案要案时,要确保实体公正的前提下,确保刑事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最大限度分享司法公正。

他解释刑事诉讼法里面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确定”原则及”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在刑事法实体法中就有一个原则叫做“罪行法定原则”,那么“无罪规定”和“疑罪从无”就是为了很好的把这个刑事实体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落实贯彻的基本原则制度。

他说:“这样的制度首先就要求,任何人受到公权力的指控,在没有经过法院确定有罪之前他是无罪的。那么既然他是无罪的,他的人身权利自由应该受到宪法、法律保护,那么你对他进行追诉,那么首先要在程序上保障是公正的,能够依法受到公正审判。至于实体他会被怎么样,那是在保障他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各种力量包括公权力、律师等以及各种参与诉讼的意愿,进入那个管道里面,在完全密闭、完全合法的程序下面,经过合法的这种管道从程序启动开始达到它的目的,审判终结,实体公正结果才能产生。”

“而不能说我在确保或者设定实体公正的目标,放到这个程序目的地,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开展诉讼活动,从这个诉讼管道出发点开始,经过诉讼程序达到那个已经设定的目的—那个所谓实体公正、或者审理结果公正的目标性。这就错了,因为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够在我们的诉讼程序目的地设一个标志,就是实现预设有罪还是无罪,该判多少刑期。在刑事诉讼法首先你不能有这个预设,任何人,包括工作人员也好律师也好,首先你不能有这个前提预设的观念,就是怀有有罪定性以后,你再进入诉讼程序。”因此,他认为王胜俊是颠倒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关系。

王胜俊所说的“我先确保这个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在确保刑事审判活动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 李律师认为这是不可能,他说:“因为我必须保证刑事诉讼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在法院的程序完全遵照合法的程序情况之下,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这才对。只有在保证程序公正这个前提下,才有这个实体公正的结果。”

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搜集了有关的证据(至少是初步证据),证明他有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对他进行追诉,或者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在现有的国情下,刑事诉讼的做法往往是先逮人,然后再搜集证据。所以,他认为王胜俊在这个地方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审判依照事实、证据、法律判案 不应当受舆论监督的干扰

对于王胜俊讲的审判活动要自觉的接受舆论监督这种说法,李律师认为诉讼活动它本身应该是独立的,它既要独立于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等组织机构,审判活动应该与新闻媒体独立开来,审判是不能受舆论监督的干扰的。审判依照的事实、证据、法律,除此之外它没有其它东西。

王胜俊还强调法院要发布权威信息,李律师解读为了响应舆论,澄清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的一些疑虑,王觉得法院需要发出这个讯息。他说:“不管对邓玉骄案也好,或者其它案件也好,这个观点都是错误的。在邓玉娇的案中,无论广大的媒体对法庭审理的干扰,还是政法委和其它机构对它的干扰,都是错误的。按管道理论,在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允许左右法庭的审理或者法院的审理的,因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程序独立性,法官自由心证的独立性。必须通过对大量的证据、事实的质证、调查,通过审理以后,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一个有罪无罪的自由确信,然后才能做出一个结果。那么,作为社会团体的党也好,或者行政机关也好,或者人大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干预,都是非法的。未依正常的程序进行监督的干扰行为都是错误的。”

李律师还表示说:“王胜俊看到目前形势以后发布这样一个指示,把我们所有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丧失无遗,那么法院审判受到各种力量随意左右,程序公正将丧失,那么意味实体公正最终没法得到保障。所以这点是必须要反对的。”

法官严格遵守法律 就已知足

王胜俊讲话中还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李律师认为法院必须独立。法院的政权功用,它只能通过平时严格依照法律、事实进行的判案来维护、实现这些功能,而不能要求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不顾事实、不顾法令,屈从于政策,来增强这些所谓的政党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李律师解释说:“因为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通过法庭调查,在经质证后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的基础上,自由心证,正确的适用用法令,形成正确的判案,以达到实体公正的法律效果。通过这种判决的本身公正性,来实现它的社会效果,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不需要法官每天接受政治教育。我们的法律是国家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表达的是党的意志。我们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我们就很知足了,我们的政党也应该很知足,因为政党的意志在法院得到了贯彻。而这种刻意地把政权意识、大局意识来要求法官,要求法院像新闻发布机构一样重视宣传工作就没必要了。”

这种将政治层面、大局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了,李律师认为对法官判案是很为难的,他说:法官不知道要服从大局还是要服从于法律。依照法理,法官不需要服从于大局而只服从于法律,大局的东西很多是属于党的政策、各方面时事性的社会政策、行政性的命令,那么这个大局每个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具有灵活多变性,而我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法令需要稳定性的。因此,事实上服从于大局政策还是服从于法律,这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往往法律和政策两个相反的、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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