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处女嫖娼案”七大疑问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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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讯】 3月2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泾阳县“荒唐处女嫖娼案”,因为“麻旦旦事件”的轰动性,庭审过程格外引人注目,法庭辩论也异常激烈。据华商报记者雨藤报道,涉案的七个问题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一、麻旦旦是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的吗?

几个小时的庭审,麻旦旦身体终支撑不住。经审判长同意,她在家人们的搀扶下离开审判庭时,突然失声痛哭不愿离开法庭。

2001年元月8日晚,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王海涛(未穿警服)、该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在没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19岁少女麻旦旦从其姐的美容店里拉上面包车传讯到派出所。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麻旦旦是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的,但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民警只有在当场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可“强制传唤”违法当事人。原告方据此认为蒋路乡派出所强制传唤麻的行为违法。第二被告泾阳县公安局认为,麻旦旦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王海涛向麻出示了一份制式传唤证,麻本人也在上面签了字。据此,第二被告承认带麻到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否认麻旦旦是被“强制传唤”。

二、王、胡、彭有无对麻旦旦深夜独审?

庭审举证过程中,被告方出示了泾阳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对王海涛、胡安定及原蒋路乡派出所所长彭亮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中,三人一口否认曾单独讯问麻旦旦。但原告方认为,王海涛说自己睡着后醒来不见了麻,后发现麻被反铐在篮球杆上,一问才知是胡将麻铐起来的。那么,假如王真是睡着了,在他睡着的那段时间,胡对麻的问话是否属“独审”?而且胡安定仅是聘用司机,并无办案资格,即便他一直在场,王海涛对麻旦旦的讯问是否属“独审”?该三人都承认彭亮曾在凌晨4时许将麻单独叫到办公室里间卧室“做思想工作”达30分钟之久,那么,这30分钟里,彭亮对麻旦旦做了些什么?是“独审”还是“做工作”?据此,原告方认为,王、胡、彭三人的笔录矛盾百出。

三、麻旦旦在派出所遭到谁的非礼?

据麻旦旦精神较好时向记者反映,她被带到派出所后,王、胡二人就用脏话辱骂她是“卖淫的”。在逼迫麻承认有“卖淫行为”的过程中,王、胡二人曾对麻殴打、扇耳光并动手动脚……凌晨4点钟,所长彭亮将麻叫到办公室后竟说:“你好好给哥说……”并向麻详细讲述了附近一起乱伦强奸案件的细节。随后,彭又以办公室太冷为由叫麻坐到其卧室的沙发上继续“做思想工作”。原告方在法庭上反映的以上问题,被告方未作正面辩解。

四、没有办案资格的胡安定为何能铐麻旦旦?

胡安定在同一部门的调查笔录上承认,铐麻的手铐是他在王海涛办公室的桌子上拿的。作为一名没有办案资格的司机,胡安定是从谁那里得到的命令将麻铐起来的?

五、咸阳市公安局对麻做“处检”构成侵权了吗?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派员将麻带到咸阳,并委托该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做了“处检”。医院当日就作出了麻是“处女”的鉴定,但咸阳市公安局一直拒绝将鉴定结果给麻本人看。在法庭上,被告方称对麻做“处检”是经麻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对麻的侵权。原告方认为,检验少女的隐私就是侵权,以是否处女证明少女有无嫖娼更是荒唐。

六、胡安定给麻造成的损害泾阳公安局应承担啥责任?

司机胡安定在直接参与逼迫麻承认有“卖淫”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了对麻旦旦的侵权。原告方认为,该胡与泾阳县公安局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民事侵权行为应该由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是行政法学界正在争议的焦点,将胡的侵权责任划到行政赔偿部分更能显示法律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据记者了解,由于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没有对“精神赔偿”作规定,如果该胡的侵权责任被划到行政赔偿范围,那么,麻旦旦的500万元天价精神索赔就于法无据。反之则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据可依。

七、对王、胡、彭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月9日,本报《司机也办案处女成嫖客》一文披露出震惊陕西的荒唐案件后,泾阳县公安局纪委组成了调查组,对涉案人员王、胡、彭作了调查笔录。庭审中,被告据此认为王、胡、彭三人未对麻实施殴打、辱骂、非礼。此观点当即遭到原告方的愤怒驳斥,原告方认为,此三份笔录只能是“陈述”,并不能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原告代理人吕斌对记者说,若被告的调查作为证明其未对麻“刑讯逼供”的话,那就像两人比赛,其中一人做裁判一样可笑。

据悉,该案的受害者麻旦旦已不堪精神折磨正在接受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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