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嫖娼案”的疑惑:法律不食人间烟火?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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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4日讯】 陕西咸阳发生的“处女嫖娼案”中,被蒋路乡派出所民警“逼良为娼”的麻旦旦,在派出所受到的各种非人待遇听上去就令人发指。 尽管麻旦旦被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3小时,尽管由于派出所刑讯逼供给麻旦旦造成的创伤所花医疗费就达1000多元,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麻旦旦支付的赔偿金也仅仅为74.66元。

至于该事件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难怪麻旦旦全家为“讨个说法”,在上诉状中仅仅提出了3分钱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而据法律专家分析,若按现有国家赔偿法条文的规定,这区区3分钱的精神赔偿也将无法获得。

那么,是不是法律在跟麻旦旦开了一个恶意的玩笑?“处女嫖娼案”对麻旦旦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只认定人身、财产伤害,对精神伤害不予认定。故而这区区70多元的赔偿便要用于抵作公安人员对麻旦旦的全部 H身及精神伤害了。

人人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为什么在“处女嫖娼案”中,对狂妄而嚣张的被告,法律却表现得如此宽宏大量?由此,我们又不能不想起那对“巨额资产来历不明”而无可奈何的法律,使得许多贪来巨额资产的贪官只要缄封其口,便可顺利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如果所立法律皆成了应景之作,也就难怪法律变得不食人间烟火,视人间万象实情于不顾了。

(《法制日报》2001年6月24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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