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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讯】 (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日电)多位法学学者今天在一场座谈会中,对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决世新大学因学生学业成绩有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将他退学是违宪案发表看法,多数倾向应尊重大学自治,并指判决不应以宪法为无限上纲,应从法律层面讨论解决问题。
中国国民党“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宪政法制组”下午举行“从宪政法理谈大学自治之极限”座谈会,由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新民主持,曾任大法官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杨兴龄、基金会教育文化组副召集人赵丽云、台大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陈显武、台北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陈爱娥、律师黄国钟、辅大法律系教授吴志光等参与座谈。
陈新民引言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关各大学以校规规定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学分须退学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认为这一项校规应失效,被退学的世新大学学生应回复其学籍,不同于一般单纯的民刑事诉讼个案,而是具有制度性与理念性争议的重大价值。
他分析说,高等行政法院以保障学生就学权为出发点,以宪法第二十二条的概括法源作为抗拒大学自治的法律依据,若这一判决广获各行政法院支持,过去一年近万名被退学的学生将纷纷提起复学的行政诉讼,我国大学教学品质将濒临崩溃。
他引述大法官第四百五十号释宪文,明白提及国家对大学的监督除应以法律明定外,其订定也应符合大学自治原则,因此大学自治不是由立法者所创设赋予,反而应是立法者必须尊重大学自主权利,尽量少让国家机关来行使监督及其他干涉的权力。
前大法官杨与龄指这一判决从纯司法角度看可能有问题,不太妥当,而且学校要上诉。他认为维持原判的机会不多,大学应在法律范围内自治或法律应对大学自治原则退让并予尊重?这些一时之间是讲不清的。
他认为,法律监督权太大会使学校自治权成空,学校自治尤其要在程序上与正义上维系,并做合理规范使学校不能为所欲为,例如学校有监督学生学业的职责,程序上则应有申诉管道救济。
赵丽云以其在政府教育行政体系二十六年的经验指出,受教权不是人民基本权利,否则人民可因考不上大学要求国家赔偿,入学考试与筛选学生也将涉及侵权。
她认为,基于平等原则与程序正义,学校以学业不及格将学生退学是合理的,若以操行将学生退学则不当。此外,司法不宜介入大学退学制度,否则会成为无限上纲,也将毁了大学自治。
律师黄国钟推崇这一判决,原因是具改革意义,但也认为世新大学与学生关系是私人契约,不应用法律处分,建议学生向学校争取可回去上课及使用一切受教资源,学校也不能开除学生学籍。
辅大教授吴志光也对私校自主权受到制约持保留态度。他指出,在大学都有学生选择权后,在某种程度上应给学校在什么条件下退学的更大自主空间。
陈显武肯定“二一退学制”,认为退学制度应由学校自主决定。事实上很多学生愿意到这样的大学念书,认为这是比较严谨的学校。
陈爱娥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从行政法看,讨论还不明朗,判决依据的法律保留原则,所谓学生有受教权,直接从宪法第二十二条推导出来有困难。学生受教权应无宪法保障权力的问题,也不是学生受教权没有保障,理由是人民权力不只从宪法来,也可从法律来。
她说,例如学生符合大学法规定取得就学权力,依学位授予法修业及格授予学位,但法律没有禁止在不符不及格规定下学校可积极采取行动使学生离校,因此,陈爱娥认为这应在大学法层次讨论比较对。
她认为,讨论不应有无限上纲,否则就是讨论的怠惰,事实上,法律保留与大学自治之间不可分,可以在大学自治范围内不受法律约束并兼顾地方团体自治权做广泛授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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