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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草案 捐赠私校可全数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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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私立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个人或营利事业经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捐赠学校法人或财团法人私立学校现金,得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现行条文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校的捐赠,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得部分比率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表示,为提高私人捐赠意愿、改善私校募款困难,提出修正草案,提高指定捐赠的免税优惠。未来私校与公立学校减税待遇相同,将可充实私校资源,改善私校整体教育品质。

不过,草案也增订,捐赠虽得指定捐款给特定学校法人或私校,但学校法人或私校于同1年度受赠自指定捐款达一定金额或比率时,法人主管机关应加派政府代表1人担任董事或监察人,增加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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