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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援外体制 国合发展法 台立院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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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8日电)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国际合作发展法”,进一步健全援外体制。法案规范国际合作事务、合作范围、方式;合作计划若为500万美元以上公共工程,应附客观第3人可行性评估意见。

国际合作发展法通过后,将使援助工作制度化及分工专业化,法案明定主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机构办理国际合作发展事务时,应进行规划评估、执行监督及绩效考核。国际合作发展事务的合作对象有损台湾利益时,应立即停止合作,并视情形要求赔偿。

国际合作发展法规定,主管机关应每年拟具推动国际合作发展事务报告,报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备查。涉及机密者,相关讨论、报告及文件不予公开。

国际合作发展法也明定国际合作发展事务的定义、目标、原则、范围;国际合作办理方式包括技术协助及能力建构、投资、贷款、保证、捐款、实物赠与、人员派遣等。

法案规定,办理国际合作发展事务的合作对象为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合作对象有损害台湾国家、人民利益之虞时,主管机关或执行合作的其他政府机关、团体、法人或专业人士应立即停止合作,并视情形要求赔偿。

国际合作发展事务属公共工程计划且金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由政府全额援助,主管机关自办的计划或应受援国政府请求在台湾境内办理的采购,应附客观公正第3人的可行性评估意见。主管机关应每年拟具推动国际合作发展事务报告,报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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