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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教职员抚恤纳过劳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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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吕宜凯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行政院院会22日通过“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修正草案,将“过劳死”明文列入因公死亡的抚恤项目。另外,由于教职员轻生自杀,可能是由压力所导致,本次修法也把教职员自杀死亡列入抚恤的范围。

草案除修改名称为“公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并新增条文,除因故意犯内乱、外患、贪污、渎职或杀人罪者不抚恤,教职员自杀死亡者,比照病故规定抚恤。

过去“因公死亡”主要是指执行职务、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及猝发疾病致死,此次草案新增,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与因办公往返,发生意外或危险、猝发疾病以致死亡,都列入因公死亡抚恤范畴。

由于教职员轻生,是工作压力、感情纠结、心神丧失或久病不愈,牵涉原因繁多复杂,但概括来说,无非是病态行为,增订自杀抚恤规定。

另外,教职员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大都有疾病存在,却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疲劳累积,才病发突然死亡,即“过劳死”,因此增订为因公死亡抚恤范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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