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港实施国际制裁方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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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梁路思香港报道)香港立法会昨日讨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条例在香港实施事宜。根据制裁条例,行政长官需要订立条例制裁指示,而指示无需经过立法会审议,仅需刊宪却具有法律效力。研究在香港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就制裁事宜所作出决议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吴蔼仪表示,有国际宪法专家已向立法会提供过详尽的意见书,指出做法违反《基本法》之下三权分立的安排。需提防行政机关趁机滥用该项条例来扩权。

她表示,无意质疑国防外交权属于中共中央,但以该种方式来实施中央外交部的指示并非唯一途径,更不是最好的做法。

她指,规例的制裁对象和方式,执行人员的权利或者罪行罚则相若,只是在组合方面有所改动,绝对适宜以范本的方式处理立法,可惜当局至今不愿意接受建议。

同属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何秀兰指,当局无需要回避立法会的审议而立法。该条法例赋予权力给予行政长官,而无须经过立法会的审议,仅透过宪报刊登通过订立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是破坏香港的法治精神。

惊闻做法拟用于本地立法

她指,以往给予特首的权力是落实联合国际责任条例或者双边协议的司法互助,但是,最近的最低工资立法,竟然听闻有行政机关建议特首刊登宪报,不要在立法会作出修订,议员只有否决。

她说,如今立法会权力有限,只能成立小组跟进文本,希望在没有法律效力的审议过程中,能令行政机关按范本形式落成国际责任,尽量避免行政机关偏离主体法例所赋予的权利,趁机扩权。

质疑立法没有实际效用

何秀兰担心立法只不过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里面的妥协之下的产物,没有实际的效力。最近的北韩修订规例时提到,要制裁在这些国家内推动国策人员和家属,不能进入香港,但是,很多人知道有北韩领导人亲属在澳门居住,质疑香港是否真的能拒绝他们入境。

吴蔼仪就表示,明白在现在的政治现实之下,立法会无权修订或者挑战制裁条例,所以,立法会有关小组委员会只会努力集中整个立法程序的透明和问责性。希望藉立法会的常切机制和议员的关注和重视,鼓励当局,不断提高效力和水平,和保障人权法制的敏感度。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长刘吴惠兰回应时表示,根据制裁条例,行政长官需要订立条例制裁指示以及有关先定理,后审议,或者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不适用于根据制裁条例的规例。

而自08年至09年立法年度以来,特区政府根据制裁条例制裁了13条规例,7个地方的安理会决议,订立废除或更生的制裁措施。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军火或相关物资,禁止若干货物输入,禁止提供有关军事活动等意见和协助或训练,禁止向有关人士处理资金财务资产,或财物资源,以及对若干人士的出入境作出限制。

她强调,特区成立后,外交事务由中共全权负责管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决制裁事宜安排在香港的执行,当局会订立制裁条例从而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条例在香港实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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