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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假味精 消保官将发消费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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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24日电)味全1公斤装业务用高鲜味精去年就遭仿冒,却迟迟没有公布相关资讯,已经违反消保法。台北县政府表示,25日将请味全总公司说明因应措施,同时也将发布消费警讯与辨识方法。

台北县政府法制局长陈坤荣、消保官杨舜惠今天下午前往位于台中县雾峰乡的味全工厂,并请工厂品管部门的干部,辨别判断北县所查扣的疑似遭仿冒的假味精。

杨舜惠表示,工厂专业人员从肉眼都无法分出味精外包装的真伪。更讽刺的是,品管员从一堆库存产品中,指出其中1盒为假味精,经过化验,却发现是真味精,连味全自己都无法分辨,更遑论消费者。

杨舜惠表示,依据味全自己透露,在民国98年与今年,陆续都有发现遭仿冒的味精,品管员拿出工厂回收库存的的山寨版味全味精,当场开封测试,假味精因掺有淀粉,加水后会混浊;真的味精,加水后仍是清澈。

今天由台北县消保官带去的6包查扣味精并未开封,杨舜惠说,必要时还要送化验,查明真假,及是否危害人体健康。由于目前市面上仍有旧包装的味精,所以,工厂也不敢判断这6包是真味精或假味精。

杨舜惠表示,味全公司去年8月与今年5月都发现假味精在市面上流窜,却没有处理,部分产品外包装虽打上防伪标签,但味精保存期限是5年,旧包装与山寨的假味精无从分辨,味全也没有将资讯充分告知消费者,已经违反消保法第4条规定。

至于已经发现的假味精流向,杨舜惠说,已经难以追查,但亡羊补牢,明天上午将请味全总公司到县府说明应变措施外,也将发布消费警讯,告诉消费者如何辨识真假味精。

消保法第4条为,企业经营者对于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应重视消费者之健康与安全,并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之使用方法,维护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费者充分与正确之资讯,及实施其他必要之消费者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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