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规管一手楼销售

限实用面积报价 误导买家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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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0月11日讯】(据台视新闻报导)负责立法规管一手楼销售的香港督导委员会,昨 (10) 日正式向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提交报告,建议将 25 类的违规销售行为纳刑事罪行,并引入“三级”制的惩处,最轻微的规章性过失会被罚款最少 10 万元 (港元,下同) ,最严重的失实陈述和发放虚假误导资讯,发展商的董事、经理等高层成员或需“上身”,最高会被判监 7 年及罚款 500 万元;委员会倾向在政府内设立新的执法机关,最快 2013 年中实施。

《星岛日报》报导,“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过去一年召开 20 次会议后,决定要求当局立法规管一手楼销售,并建议新法例涵盖所有一手未建成的住宅,包括旧契和不属“同意方案”项目,以及出租不超过 36 个月的一手已建成住宅物业。

委员会昨日向运房局提交的报告,建议发展商日后如在售楼说明书、价单、披露交易资料、示范单位、广告、买卖合约、业权转易程序、销售安排和维持售楼处秩序等方面违反规定,或是作出失实陈述、发放虚假或误导资讯,将属违法;委员会要求对 25 类的违规事项,作出 3 个不同程度的刑罚。

针对罪行性质轻微的规章性过失,委员会建议循简易程序进行审讯,罚款 10 万至 100 万元不等;对于可能对准买家造成直接影响和带来潜在财务损失的罪行,如未有在售楼说明书中提供某些指定资讯,委员会认为须作出较严厉的罚则,罚款由 50 万及监禁 1 年不等。

至于性质严重的罪行,委员会更认为有须要加大额罚款,另加监禁,以收阻吓作用;其中最“辣”的罚则,将是针对作出失实陈述和发放虚假或误导资讯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会被判监 7 年及罚款 500 万元。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发展商的“高层人员”,包括董事、经理及秘书等,日后须承担法律责任。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形容,委员会建议的最高罚则,较《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最高罚则为轻,但较《商品说明条例》的最高罚则为重。

报告显示,委员会内有一名委员建议降低个别罪行的罚则水平,并认为只应在存有不诚实或卤莽因素的情况下,才应处以刑事罚则,对于未有提供图则供公众免费查阅和通知当局销售安排等轻微罪行,更认为毋须“刑事化”。

运房局发言人表示,会尽快以白纸草案形式咨询公众,随即启动立法程序,争取在今个立法年度内,提交法例草议及完成立法工作。

为加快规管,委员会建议日后在运房局豁下设立新的执法机关,监察一手住宅物业的事宜和投诉等,但由于新架构需时一年设立,意味新法例最快或须 2013 年中后才能正式生效。

督导委员会内唯一发展商代表、地产建设商会执委会主席梁志坚表示,一切仍须待草拟及咨询,但重申会尊重政府的做法,不介意就不实陈述刑事化,但希望当局草拟白纸草案时,可以清晰界定不实陈述、或发放虚假资讯的定义;他续指,担心规管过于严苛,将阻碍楼市成交,亦会影响经济。

南丰发展董事总经理蔡宏兴认为,最高被判入狱 7 年是一种重刑,因发展商会比较其他行业是否有一样的规例,为何条例只针对发展商。

恒基执行董事黄浩明表示,出现错误是需要处罚,但认为有关方面应清楚釐定错误的严重性,“大错”及“小错”须有不同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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