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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贷款取消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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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5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修正通过银行法部分条文,未来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以免民众帮人作保却遭银行讨债;但一般保证人不受限制。

民众向银行借贷,未足额担保时,需找连带保证人作保,但“保人变呆人”等纠纷层出不穷,促成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提出修法,明定银行办理自用住宅及消费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

赖士葆在修正案通过后表示,很多人不了解连带保证人就是“另一个借款人”,只要借款人债务出问题,银行马上会向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采取保全动作,因而常传出“保人变呆人”纠纷,这种情况未来可望避免。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明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而征取的保证人,其保证契约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间不得超过15年;但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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