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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工程会:政府采购法兴利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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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 4日电)媒体报导,政府采购法防弊,恐引起创新寒蝉效应。工程会表示,政府采购法符合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规定,兼具兴利防弊,绝不致因订有防弊规定,而造成创新寒蝉结果。

媒体今天报导,磐安智慧财产教育文化基金会董事长刘江彬投书“采购防弊恐让创新寒蝉”,工程会作以上回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表示,政府采购法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定完成立法。为让各机关办理研究发展采购,能有较符合需求特性的弹性空间,政府采购法也明定可采限制性招标办理研究发展,例如“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等,均可洽符合条件研发机构办理。

工程会指出,这些措施都具有鼓励创新意义,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不致于有“不切实际、产生创新寒蝉”情形。

此外,刘江彬举中研院院士陈垣崇个案为例,在国外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新创公司如果没有技术发明者参与,成功机会相当渺小。

工程会表示,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机关承办、监办采购人员对于与采购有关之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或同财共居亲属之利益时,应行回避”,陈垣崇案例是否适用及有无违反此规定,已由检调机关侦办,静待司法调查。

工程会指出,利益回避规定,是近年来联合国(UN)、WTO、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PEC)等国际组织极力宣扬反贪污的普世规范,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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