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注册乔丹23商标 耐克败诉

人气: 57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11日电)百慕达商耐克公司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JUMPMAN23”商标遭拒绝,转向智财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本土品牌“JUMP”注册时间较早,判决耐克败诉。

判决书指出,耐克公司(NIKE INTERNATIONAL)在民国98年以“JUMPMAN23”商标制作多项运动商品,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遭拒绝。耐克不服,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耐克公司主张,商标“JUMPMAN23”是公元1984年至1995年间,NBA球星麦可乔丹(Michael Jordan)被称为“JUMPMAN(飞人乔丹)”,以及他当时在芝加哥公牛队的球衣背号“23”所组成,因此“JUMPMAN23”为麦可乔丹的代名词。

此外,“JUMPMAN”图标是绘制麦可乔丹芭蕾舞跳跃的轮廓而成,耐克公司已使用此商标25年,用来推广麦可乔丹的产品,其中包括世界知名的“Air Jordan”篮球鞋。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称,旅东贸易公司于公元1982年陆续以“JUMP”文字系列图样,取得多件商标注册,注册时间比耐克公司早,且长期在各报章杂志宣传,为国内消费者所熟悉。

法院审理认为,耐克公司未提出商标在国内的使用资料,无从证明商标为消费者所熟悉。且旅东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较早,“JUMPMAN23”和“JUMP”近似度高,容易让消费者误认,判决耐克公司败诉。全案可上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