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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跨国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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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跨国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明订接收及遣送受刑人,均应经双方国家同意、并经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提出草案的法务部表示,国人在外国执行徒刑,或外国人在台湾执行徒刑,因语言隔阂、文化差异及地理距离等因素,矫治效果有限,因此移交受刑人返回其国家执行,已成趋势。

法务部说,为移交受刑人,以彰显人道精神,加强犯罪矫治,促进国际合作,台湾已与许多国家与地区尝试进行受刑人的移交。

法务部指出,目前台湾虽与巴拿马签订“遣送受裁判人条约”,并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订有“接返受刑事裁判确定人”的规定,但是对于刑期如何转换、折抵、移交程序的进行等事项,仍缺乏法律规范,因此提出“移交受刑人程序法”草案。

草案内容包括,接收受刑人应符合经移交国与中华民国双方同意,受刑人须具中华民国国籍且设有户籍,其犯行依中华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并获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条件。

草案明订,转换移交国法院宣告之刑时,应考量同一犯行于中华民国法律所科之刑,同时尊重移交国法院的判决,避免重新审判。

草案规定,遣送受刑人应符合经双方国家同意、受刑人具移交国国籍,并经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受刑人在中华民国无其他侦查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等条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间受刑人的接返,准用跨国移交受刑人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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