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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放行私货 前检座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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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29日电)前检察官陈正达、前调查员蔡俊士被控共同纵放走私香菇货柜,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审今天宣判,陈正达依图利罪判处7年6个月,蔡俊士依图利罪及伪造文书罪判处8年。

陈正达与蔡俊士被控为求办案绩效、诈领检举奖金,吸收赵崇杰(已另案判决)和赵培盛(通缉中)等到大陆购买香菇、枪弹走私入境,并由陈正达发函海关放行货柜。

陈与蔡2人另被控涉及栽枪案,其中第1起栽枪案于民国92年1月25日由陈正达指挥蔡俊士等在高雄港78号货柜集散站的1只货柜内,查获走私50支长短枪及6000多发子弹;第2起于92年5月14日,陈正达又指挥蔡俊士查获走私49支枪支及700多发子弹。

2起涉嫌栽枪案经高雄地检署依涉案者到案指控遭人栽赃调查,于94年10月7日依贪污、走私等罪嫌将陈正达与蔡俊士提起公诉。

全案97年9月1日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认为陈正达并无参与赵培盛等走私枪弹入台并诈领检举奖金犯行,依罪嫌不足判处无罪;蔡俊士确有虚伪制作化名检举笔录,依图利及伪造文书罪判处2年6个月,后经检察官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审合议庭指出,陈正达、蔡俊士负责侦查犯罪,明知有违法进口香菇,仍对夹藏香菇货柜不予查缉,而共同图利业者非法私运价值约新台币5万元香菇免遭查扣,认为检察官上诉有理由,将原判决撤销改判,判处陈正达7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判处蔡俊士8年、褫夺公权6年。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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