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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移转现值申报 退税请求权自解除契约之日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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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县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出卖人)及承买人于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并缴清税款后,在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前,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契约,共同申请撤销原土地移转现值申报并退还已缴税款,其退税请求权之时效期间起算点,自该土地买卖契约解除之日起算5年,逾期则不予受理。

桃园县地方税务局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l项规定,“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契约,共同申请撤销原土地移转现值申报并退还已缴税款案件,退税请求权自该土地买卖契约解除之日即成立,其时效期间为5年。

例如某甲与某乙于99年4月30日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并同时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同年5月完纳土地增值税款10万元,惟迄今尚未向地政机关办理土地过户移转登记,某甲与某乙于100年4月15日协议解除买卖契约,则双方当事人可在解除买卖契约之日(即100年4月15日)开始5年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申报土地增值税之税捐机关,共同申请撤销土地现值申报,并退还前所缴纳10万元土地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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