霄鸣:谈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上)

霄鸣 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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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8日讯】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现任英国君主是1952年2月6日登基的伊莉莎白二世女王。英国君主也是英联邦的领袖,目前英联邦有54个成员国、人口总计20多亿。英国女王还是英国和其他15个英联邦成员国的君主,这些国家的人口总和约有1.25亿。

君主立宪制,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早在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受到限制,国王要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宪法的开端。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有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很多国家的统治,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人们普遍认为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

英国君主的权力与义务

对于英国君主,几乎全部的王权均在首相及大臣的意见下执行,首相及大臣则通过民选的下议院对人民负责。君主亦负责在有需要时任命新首相。任命仪式称为Kissing Hands,意即吻手。根据不成文宪法惯例,君主必须任命最可能维持下议院支持的人,通常是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政党之主席。英语中吻手(Kissing Hands)表示英国王室正式任命国家高级官员。尽管过去官员们真的能够亲吻君主的手,但现在已经不这么做了。当英国首相,内阁成员等被正式任命,他们被称为拥有Kissed Hands。

英国君主仍然拥有一定的特权: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立宪君主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同时,英国首相亦有权向英国君主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

由于大英帝国的殖民历史,英国君主与一般国家的君主不同,具有其独特的特权地位。英国君主(Monarchy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英国海外领地的国家元首,1926年之前大英帝国统冶者以英国君主单一元首身份管治其包括全自治领及殖民领土。然而,《1926年贝尔福宣言》和《1931年为威斯敏斯特法》的出台和通过,结束了英国君主介入/干涉自治领内政的权力。从此,各自治领分别以不同名义称谓英国君主。

英国女王的权力、义务

根据维基百科,对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介绍到: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属土及领地之女王,信仰的守护者,英联邦元首,英国国教教会至高无上的领袖,诺曼底公爵,萌岛勋爵,斐济最高酋长。

作为国家元首,女王有保护宪法执行的责任。在对内职责上,女王在英国发挥国家职能中的一部分。例如为议会开幕、批准枢密院令、签署议会法案以及会见首相等等。在对外职责上,女王在世界其它地方代表英国。例如接受外国大使和高级专员,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并访问海外其它国家,支持英国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

一般认为,女王在现行英国君主立宪制当中具备咨询权、褒奖权及警告权。现时,女王在政治上仍有着重要影响力,特别是在政治危机中,女王往往发挥了超党派的稳定和平衡的作用。

女王是立法程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与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英国国会。女王能够合法地批准或否决法案,但是自1707年以来,就从来没有一位英国君主曾经否决过法案。在每年新一届议会开幕时,女王也按惯例需要发表讲话,勾划该年度的立法议程,但是这些讲稿都由她的大臣们负责撰写。

女王在行政上也具有其代表性。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程式上是由女王负责任命大臣。但事实上女王不能任意选择大臣、官员。女王在首相的要求下亦可执行解散议会的权力,以便进行大选。而在大选中取得胜利的政党领袖,则须待女王邀请其成为新一任首相。首相一职一般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然后由首相“建议”女王任命其他内阁成员。而英国政府并非向女王负责,是向下议院负责,即间接地向英国选民负责。女王也参与到国家的司法体制中,法庭以她的名义行事,政府亦以女王的名义提起公诉。

但是女王作为君主立宪制之下的国家元首,不能被起诉或控告,她作为个人亦不能被控告(尽管“君主”作为一个法律实体是可以被控告的)。不过在英国法律中女王却是一个自然人,必须像其他所有人一样遵守法律。但是女王是否能够在触犯法律时被控告却是未定的。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期间,议会曾经控告查理一世叛国,但在查理二世上台后整个过程被宣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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