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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诈贷 银行前副理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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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8日电)1名原任职银行副理、从事放款业务的张姓男子,利用银行作业漏洞,伪造文件多次冒名向银行诈领贷款,造成银行损失惨重。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以违反银行法判处他4年6月徒刑。

至于同案被告吕姓男子,高院合议庭审酌他犯后深具悔意,并已与银行和解,清偿大部分和解金,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从今年5月到民国104年6月,每月定期给付银行不等金额。全案可上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张姓男子从民国91年到95年间,在日盛银行新庄分行担任金融部北二区企业金融业务副理,负责办理授信、放款业务。张男因个人债务缠身,为解决资金缺口,竟从93年1月到95年7月间,伪刻他人印章、冒用他人名义与营业登记证申请贷款,经银行核准核拨贷款后,张男再冒名请款。

此外,张男为协助吕姓学弟取得资金较低的贷款利率,以伪造加盟合约等文书资料的方式,使银行核拨款项到吕姓男子的账户,并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申贷,再冒领款项花用,造成银行损失新台币上千万元。

法院一审时,判处张男有期徒刑5年、吕姓男子2年6月。被告不服上诉高院后,高院合议庭审酌张姓男子从事银行放款业务多年,利用银行作业程序漏洞犯案,造成日盛银行损失,影响金融秩序,但审酌他犯后坦承犯行,改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6月;吕男则因已与银行和解,改判处2年徒刑、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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