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李焜耀无罪 法官另告财报不实

人气: 7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8日电)明基电通董事长李焜耀被控将个人分红挂名他人名下,涉犯侵占、背信,高院合议庭今天虽判他无罪,但认为李未依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且财报不实,另告发财务报告虚伪记载罪。

检方当初起诉李焜耀、前明基电通总经理李锡华、前财务副总经理游克用、前财务处财务长刘维宇、前会计部经理刘大文5人,指控5人于民国92到95年明基股价偏低时,以海外资金名义购买明基股票;并因并购德国西门子公司失利,亏损扩大,以不知情员工名义出脱持股,规避损失,涉违反证交法、侵占、背信等罪。

法院一审时,判5被告无罪,检方不服上诉高院后,高院合议庭认定游克用、刘维宇、刘大文在明基财报亏损消息未公开前,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卖出股票,以内线交易罪改判游克用、刘维宇、刘大文3年2月到4年不等徒刑。但因无证据显示李焜耀、李锡华与3人有犯意联络,李焜耀、李锡华仍判无罪。

由于李焜耀、李锡华一、二审均获无罪,根据速审法规定,检方未来若要对2人提起上诉,只能以判决违背法令、违背司法院解释、违背判例为由。游克用、刘维宇、刘大文3人则仍可上诉。

高院合议庭认定,李焜耀、李锡华及游克用将自己所分得的员工分红配股,挂名他人名下,另成立海外公司卖出挂名股票,是为公司未来扩大品牌经营,留用海外人才目的。合议庭认为,李焜耀做法纵有可议,但未损害公司或股东、员工权益,也不是为自己或他人获利,不构成检方指控的背信、侵占。

不过,合议庭认为,李焜耀、李锡华及游克用于89、92、93年度,将自己员工分红配股挂名他人名下,未依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转让方式规避证交法管制,且年度财务报告揭露不实,是否另犯证交法中的财务报告虚伪记载罪,及主管机关是否应依证交法规定科处罚锾,应由检察官及主管机关另行处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