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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停止代扣会费 工会法裁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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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工会新法实施后劳委会裁处首案。大同公司因停止帮会员代扣会费,被依“不当劳动行为”裁处,若不依裁决书执行或改善,资主将处3-6万元罚锾。

大同从厂场工会起,成立工会已有40、50年的历史,此案因资方口头上告知不代扣会员,但并未通知其他厂区会员,申请人竟向劳委会申诉。

但申请人是新工会法施行前入会的会员,是否应提出会员代扣同意书,资方是否代扣的义务?是劳委会劳资争议委员会审议的争点之一。

另外,资方仅口头表示,实际上并未执行,是否构成“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的成立、组织或活动”的不当行为?

经85天的调查后,劳委会认为,资方只针对申请人要求“会员书面同意”,不然将停止代扣,有违资方的中立义务,已构成新工会法第35条“不当劳动行为”。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长刘传名说,裁决的结论,资方不得再对申请人停止代扣会费之意。资方也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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