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两岸投资保障协议”不签也罢

吴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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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6日讯】9月13日,海基会秘书长高孔廉对台商说,“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签成是最好,即使签不成也不会比现在坏,他又说:“我也担心有了这个投保协议以后,可能会有一部分台商有误解,以为有了这个协议,所有问题都解决了”。他表示,台商目前若是有个案需要协助,海基会照样协助申诉,“有时候说不定这种个案的行政解决更有效率一点”。

关于这个投保协议,不久前中国国台办主任王毅还“率先”宣布“专家级的协商基本结束”,将可望签署。但陆委会发言人刘德勋8月11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却随即表示,协商还在继续进行,双方都还在努力。

“投保协议”签署变数多

据知,原本第七次江陈会预定签署“投保协议”,但因对于是否纳入国际仲裁机制、人身安全通报不该有例外等关键议题,双方差距不小。

“投保协议”的签署,充满浓浓的政治味。国民党原本盘算,投保协议将有利于争取台商的选票,但若签了一份“投资不保障”的协议,不啻是自搬石头砸脚的大蠢事。然而,北京也有高度政治考量,不愿让协议出现“国际”等字眼,看来马政府已是进退维谷。难怪高孔廉先打预防针,表示不签也不会更坏。

其实,从“投资保障协议”本质来看,这应是标准的“经济”议题,可是一涉及“两岸”,就很无奈的转成道道地地的政治议题。这一点也不奇怪,由ECFA的签署就可以清楚、明白。表面上看不到有关主权的字眼,但所谓的“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之内涵,实质上就是主权议题。虽然没有明示台湾属于中国,但由“与他国签署FTA需中共点头”、参加国际会议得中国同意、中共官员来台的大阵仗及国旗得收藏起来等…,台湾人民早已了然于心。

“投保协议”放入“国际”字眼,固然涉及主权的政治议题,即便撇开政治不谈,纯由经济面切入,两岸协议还是必须诉诸“国际仲裁”,毕竟中共太不可靠了,一个专制的人治社会,“法令”往往成为整人工具,对于台商而言,斑斑血泪罄竹难书,绝大多数是“满腹辛酸和血吞”,只有极少数勇于揭发者,现任“中国受害台商协会”理事长高为邦就是最勇敢的一位,他的话也就最真实、可信。

当“投保协议”协商消息传出后,高为邦举行记者会,痛批马政府为了在选举前“拼业绩”,在中国没有诚意解决下,还争取不到国际仲裁,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种为签而签的协议沦为马英九的选举文宣,对台商一点实质帮助都没有。

高为邦表示,回顾中共招商引资的历史,在1980及90年代,台商去投资发生许多财产人身安全受害的事件,造成台商犹豫不前,中共就说这是因为没有法律保护,1994年立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很多台商就认为中国应该是有诚意,于是掀起第二波西进。但是台商受害情形没有解决,中共又说这个法不够完备,1999年再订一个〈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里面条文真的很完备,包括土地一定要符合公益才能征收,对被征收者的赔偿以现值计算,而且还加上利息,可以直接汇回台湾。很多台商又再放胆西进,可是,高为邦说,你问问被征收的台商,哪一个人是按照这个细则的规定得到赔偿的?

到了2005年国共论坛时,中共为了回应台商受害问题以持续招商,表示处理台商问题机构层级太低,于是将中央经济局下的台商经济纠纷处提高层级到台商投诉协调局。这个局设立后一年,该局局长表示一年接受了2,000件台商投诉,80%结案率,事实却是一个案子都没解决。

掠夺台商是中共基本政策

高为邦下结论说,从这个历史就可以看出,基本的症结在于中国没有诚意解决,而掠夺台商就是中国的基本政策,没有一个非法迫害甚至暴力对待台商、非法抢夺台商财产的人或官员被判刑或处罚的,就是很明显的证据。他说,法院判决也好,国际仲裁也好,地方法院不执行,有用吗?

他引已签署的〈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为例说,协议承认中共民事判决及仲裁必须相互认可及执行,凸显马政府对中国司法环境的荒谬性完全不了解,导致许多台商在中国被非法判决掠夺财产,而回到台湾,还要被中国错误迫害的法院判决追究,目前已经问题重重,政府难道不知道这个协议签错了?如果知道签错了,应要想办法弥补,不作此图却又要再去签一个错误的投保协议,以后再来弥补?他说,中共不敢接受“国际仲裁”,是因为中共的法院判决见不得人,况且中国高院判决即便对台商有利,地方法院也不见得执行,这种案子太多了。

这样看来,两岸签署投保协议,不但保障不了台商的投资,又会让台商以为从此会有保障,因而再加码投资中国、或再吸引新台商西进,结果又增添唱哀歌的台商数目,连带不利台湾经济。更何况投保协议是道地的政治议题,让台湾丧失主权。所以,投保协议不签也罢!执政党的相关事务高官不也这样表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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