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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中以下教师 将修法接受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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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新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应接受教师评鉴,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教师评鉴项目、内容、指标、方式、程序、评鉴结果的运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教育部订定。

教育部长蒋伟宁今年8月曾说,教师评鉴确定入法,目的是让好的教师获得肯定,不是用来淘汰。

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增订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与教育相关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并删除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总额1/2的规定。

草案规定,若教师认为行政措施损及权益,除可提出申诉外,若属私法争议事项,也得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申请救济,并增加处理期限、追究逾时处理的责任。

草案增订教师在校服务时间的界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在校服务时间,应不少于学生在校作息的时间;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在校服务时间,依各校规定。

草案明订教师待遇尚未完成立法前,教师本薪、薪级、起叙薪级、提叙、加给、奖金等相关事项的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另外,草案也增订,授权教育部订定的各项法规命令,教育部应邀全国性的教师团体、校长团体及家长团体代表参与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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