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国法院不受理人民起诉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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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04日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领导:您好!

我有一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从2011年1月起开始起诉,至今得不到基层法院立案。

案件的被告是人民日报社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我先后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二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四个法院当面递交或邮寄了起诉书。

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以二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工商登记地址在西城区,但其实际办公位址与一被告人民日报社相同,不属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其他法院均未依法受理,也未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本案由于《人民日报》是全国发行,所以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全国各地,本案侵权结果所在地也不一定限于原告住所地,所以如果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将导致全国任何一个基层法院都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这样理解和适用不妥。所以本案应当优先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现将本案起诉书和部分证据一并发给你院。希望你院尽快裁定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周力
2012年11月5日

民事诉状
案由: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
原告:姓名:周力 性别:男 年龄:37 民族:汉
身份证:422426197504206457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仙河苑539-603
邮政编码:214125
联系电话:13373661328

一被告:人民日报社
组织机构代码:400010371
法定代表人:张研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联系电话:010-65368095

二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933198
法定代表人:马利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联系电话:010-65368330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
2.判决被告消除影响。
3.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恢复名誉。
5.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6.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和诉讼成本一千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锦旗哥”告完公司告政府学历被指造假,因而辞去工作》的报导。报导中称“2006年12月5日,周力与通用医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岗位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1万余元人民币。工作期间,因单位认为周力提供虚假学历,周力于2008年7月10日辞职”。

二、被告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网发表题为《人民调查:“锦旗哥”上书“不为人民服务”九成网友支持》的报导。报导引用网友“诚信卫国”留言说:“果然有炒作成分,又一个市民英雄轰然倒塌。“锦旗哥”有“造假哥”的成分,这个事件,媒体该反思,媒体应客观公正;政府该反思,怎么会有这么多人认可“锦旗哥”;周力该反思,诚信很重要,这件事势必影响他的未来”。

原告学历为华中理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工学学士学位,并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攻读分子生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在美国罗贾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攻读分子生物物理和结构生物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原告在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报导中称为通用医疗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前如实向通用公司说明了原告的学历情况,并应通用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原告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原告非政府官员,非公共人物。原告的收入情况,学历情况及与通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属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资讯。原告从未提供虚假学历。被告恶意宣扬原告隐私,编造虚假事实诽谤原告,致使原告的名誉遭到了致命毁损。被告的行为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已经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原告现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判如所请。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力
2012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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