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孕妇“双非婴”风波 港民间拒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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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道)香港政府日前推出四招阻止“双非”孕妇来港产子,被各界批评成效不大,亲建制政党提出要求中共人大释法,而港区人大常委范徐丽泰昨日更声称,根据人大解释的所谓基本法立法原意,在港出生的“双非婴”没有居港权。有关言论引起民间非议,泛民主派及人权界指出,亲共建制派的举动,是要再一次为中共侵蚀香港核心价值大开方便之门,一旦再次释法,将会严重破坏香港的“一国两制”与司法独立。

释法言论再引非议

范徐丽泰昨日突然放声表示,不赞成修改基本法或释法来解决“双非婴”即父母都不是香港居民的婴孩的居港权问题,但根据99年中共人大释法原意,在本港出生的婴孩的父或母,必须是本港合法居民,婴孩才可获居港权;这并不包括逾期居留、非法入境及临时居留的人士,而“双非”肯定是其中一项。

对于建制派与范太的言论,民间各界都纷纷提出质疑,泛民主派多个党派及人权组织都表明坚决反对。他们指出,这些主张不但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也将严重冲击香港的“一国两制”与司法独立,破坏香港的核心价值。

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指出,香港的入境政策包括居留权一直存在问题,由于受制于大陆当局,失去了入境的管治权。1997年主权移交前,大部分香港人抗拒大陆的法律,因此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表明沿用普通法制度,“很可惜基本法起草的安排就抵触这个原则,包括保留中央可以透过人大释法这个层次去处理香港的问题,而普通法体制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只有法院才可对法律进行解释。”

恐为中共开拓干预空间

对于范徐丽泰以中共人大常委的身份出来放话,罗沃启强调,参与立法的人出来解释法律是不妥当的。他表明从保护香港人长远利益而言,不能接受释法,“这一套体制一旦出现之后,中央(中共政权)为香港订立无边无际的法律这样的空间,再加上如果释法不是由香港起动,就更加变成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如果我们随时请中央去释法,或是释法后的只字片语,任何一句都当作圣经这样,成为一个香港立法的独立来源,就是抵触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法治。”

民主党行政长官参选人立法会议员何俊仁表示,亲共建制派人士的这些言论,是要将中共人大变成更高的终审庭,再一次严重冲击和破坏香港的法治。他说:“我再提醒他们一句,在1999年吴嘉玲案之后引致的人大释法,对香港的法治造成很大的冲击,当时不仅是律师出来游行,我记得当我99年去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个听证会的时候,差不多这个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都集中问这个问题:到底香港是不是享有终审权。……他们都很怀疑,为什么人大常委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可以自行这样去解释而推翻一个终审庭的决定。他们非常担心,到底‘一国两制’之下,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是不是维持得到。”

何俊仁并斥责港府连提请北京修改基本法都不愿尝试。

基本法第24条不容曲解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党魁、立法会议员梁家杰强调,人大释法是绝对不能做的,因为基本法第24条已经非常清楚写明,就是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一定获得居港权。

基本法第24条订明,香港永久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梁家杰说:“如果你要曲解它,将黑解成白的,指鹿为马来达到一个目的的话,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香港崇尚法治,法治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客观的准绳,你不能说看到条文明明是黑的,你就将它解成白的,帮助你达到一时的政治需要。如果这样做法,在法治里面最核心的价值被动摇,一些白纸黑字的条文,无论写得如何清楚都变成镜中花、水中月的时候,香港人在基本法中得到的权利和保障就会荡然无存。”

他表示,港府由于想解决香港人口老化的问题,十多年来对于基本法第24条所引申的问题一直未有处理,造成今日这个定时炸弹接近爆发。

罗沃启认为,即使修改基本法,也要在香港市民充份参与下进行,这样对港人的危害比较少。

港府:释法修法须从长计议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说,留意到有市民或团体提议释法或修改基本法,以长远解决双非孕妇问题,但基本法是宪制性文件,若要作出任何解释或修改,必须有较谨慎和详细的讨论,最重要是在社会上有共识。他表示,修改基本法的程序繁复、时间较长,港府提出的即时行政措施,对解决如双非孕妇等迫在眉睫的问题,可收到一定成效。

在建制阵营方面,自由党昨日在立法会外请愿,表明反对双非孕妇来港产子。他们与保安局局长会面后引述当局说,政府提出打击“双非”的行政措施,预计需要3个月去判断成效。

居港权释法风波

1999年1月,港人吴嘉玲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在终审判决时获得居港权,港府当时声称会有167万名中国大陆人因此获得居港权,并恐吓会对香港造成沉重压力,于是提请人大释法。这次释法被视为首次严重冲击香港的司法独立,维基解密近期透露,当时终审庭的五位法官对释法极其不满,曾考虑集体请辞。而中共人大在99年6月的释法文件解释了基本法24条第三项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动拥有居港权,要审批来港;但对第一项指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拥有居港权,却没有详细解释,只是说立法原意已体现在基本法通过后的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文件当中。可是,筹委会这份文件在特区政府官方网页中找不到,而在中联办网页却有全文登载,内容提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他们在港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权。

2001年7月20日,又爆发另一宗居港权案,父母都是内地人的庄丰源在终审时获判居港权,当时法院并没有按中共人大释法文件所指的筹委会立法原意判案,而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一项作出判决。中共全国人大法工委透过新华社表示关注,但当时港府表明不会再提请释法。◇

(责任编辑: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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