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2年03月10日讯】中华民国内政部表示,迩来陆续查证确认具双重国籍之役男持外国护照入境,经役政单位依法限制出境,造成诉愿或陈情案件之情形。该部援请相关机关及各役政单位广为宣导相关兵役及入出境法令,以避免侨民役男因不谙兵役法令,入国后遭限制出境,而影响生涯规划。
中华民国兵役法于民国100年12月28日修正,国防部亦会衔内政部公告,现行役男服役役期为1年,民国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之役男,未来仍须接受4个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爰此,中华民国兵役制度虽将逐步转型,惟役男依宪法及兵役法应负之兵役义务并未免除,亦即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曾在台设有户籍之男子,于年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届满36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国外,仍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即使持外国护照入境,仍应依法办理征兵处理;其已列入梯次征集对象或经通知征兵体检处理者,将限制出境至履行兵役义务时止。如系具有侨民身份之役男,不论其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外国护照入境,依“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之规定,返国居住“届满1年”时,亦应依法办理征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