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超:“免职”不该是一切处罚的万金油

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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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07日讯】国家教育部网站通报,湖北黄石市阳新县教育局局长因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1687.96万元。

日前,国家教育部网站通报,湖北黄石市阳新县教育局局长曹某,因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1687.96万元,经调查核实,阳新县县委决定,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县教育局局长曹某予以免职。

看到这条新闻笔者不禁想到前不久的一条新闻:郑州一保姆不满被欠薪,偷雇主手机而被判十年。与免职的教育局局长不同,该保姆48岁,来自农村,是一文盲,并不知道自己偷的手机竟是售价6.8万元的奢侈品。而偷手机的动机只是“为了拿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一审判保姆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2万元。

撇开郑州保姆情有可原的“情”不说,我们单说公民违法受惩罚这个“理”。同样违法犯罪,郑州保姆因为自己的一个“无心之过”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两万元。而作为教育局局长曹某,蓄谋诈骗并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一千六百余万元,而他受到的处罚仅仅只是“免职”。

“免职”不是对政府官员违法乱纪的处分行为,更多的是对其违法乱纪行为的纵容和忽视。试想一下,一个官员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贪图享乐的惰性。而一旦东窗事发,他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只是免除职务。如此低成本的代价,让某些官员们屡试不爽。如此低成本的代价,又怎么可能从根本上遏止腐败。

我们不得不质疑,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吗?如果不是,我们大力倡导的社会公平又从何说起?如果是,为何郑州保姆和湖北阳新县教育局局长所受到的处罚却截然不同呢?

我们的政府致力于标榜公平,公正。而真正的公平,公正不是一个响亮的口号,更不是做出来给大家看的一个秀。政府应该从自身做起,在提高廉政为民的思想觉悟的同时,对那些违法乱纪行为作出严肃的处理,而不仅仅只是“免职”而已。

一面是湖北阳新县教育局局长诈骗并贪污一千六百余万元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讽刺的是,另一面的湖北省麻城市顺河镇却有3000多孩子需要自带课桌去上学。教育局真的穷到了连学校的基本教学设备都无法提供的地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免职”,希望不是一下个应付责任的万金油。

--转自《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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