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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11月提胖达人案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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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6日电)消基会董事长张智刚表示,胖达人事件适用食品卫生管理法第56条,11月将提团体诉讼求偿,再据消保法求偿 3倍赔偿金。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举办“为台湾食品安全把脉、为消费者找回信心!”研讨会开场记者会,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传,邀请产官学交流。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于食管法第56条条文三读通过后即说明,如果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实际损害金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计算赔偿金额。

消保处说,修法时未闻溯及既往,恐怕今年爆发的毒淀粉事件,要在食管法第56条公布施行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才适用。

张智刚说,确实包含97年9月发生的毒奶事件、100年5月爆发的塑化剂事件,就连今年才发生的毒淀粉事件,恐怕都要是食管法第56条公布实行后生产的产品才适用。

他说,塑化剂事件已于101年3月由消基会提出团体诉讼,明天地院将做宣判;法院是否纳入新上路的食管法第56条规范做出宣判,值得关注。

他强调,今年发生添加人工香精仍宣称天然,售价相对较高的胖达人面包事件,发生在食管法第56条公告施行后,确定适用;针对全台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接受消费者申诉截止日为10月底,目前汇集到台北市政府的人数已约600多人,消基会预计11月提出团体诉讼。

他说明,除依食管法第56条,消基会可为不易或不能证明实际损害金额的受害者求偿,只要法院判定出赔偿金额,消基会将再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求偿 3倍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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