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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简化离岛还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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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6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离岛建设条例修正草案,排除土地法、都市计划法等法令限制,简化并加速“还地于民”政策的推动。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离岛建设条例第9条修正草案,对于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因征收、价购或征购后登记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机关已无使用或事实已废弃使用者,最迟应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内全数公告。

条文并规定,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并得于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内,向该管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按收件日当年度公告地价计算之地价购回其土地。但征收、价购或征购之价额超出该计算所得之地价时,应照原征收、价购或征购之价额购回。不受都市计划法、土地法、国有财产法或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为了简化并加速推动离岛地区还地于民政策,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杨曜、蔡煌琅、李应元、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应雄、无党籍立委陈雪生等人,针对离岛建设条例第9条条文,共计提了5个修正版本。

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琼璎裁示,全案并案审查完竣,不须经由党团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陈雪生会后受访表示,军方长期占用民地,现在军方不用、有意还地于民,但军方只是管理机关,真正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有财产署,以致“还地于民”政策迟迟无法落实,未来若完成立法,即可加速“还地于民”政策的推动。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离岛建设条例第16条修正草案,明订离岛建设基金余额不足新台币100亿元时,由中央政府编列预算补足。增列但书,离岛建设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理,由行政院定之,但应参照各离岛面积、人口、发展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

另外,为保障离岛地区学生的受教权,会中初审通过离岛建设条例第12条之1规定,离岛地区国民教育阶段初聘教师应服务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请介聘至台湾本岛地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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