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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窃财男 烟蒂露馅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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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基隆3日电)曾姓男子两度到贡寮停车场偷钱,检警采现场烟蒂比对DNA相符,虽然他否认涉案,但法院仍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基隆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曾男涉嫌在民国95年3月22日下午2时左右,到新北市贡寮区金沙湾停车场打破轿车车窗,窃取车内包包等财物,得手新台币3万3,000元;未料,曾男又在民国96年3月19日下午,再度到停车场,打破车窗窃得2,000元后离去。

法院表示,曾男在今年间因涉及其他窃案,经警方采集他的唾液送鉴定后,发现与金沙湾停车场两起破窗窃案采集到的烟蒂DNA相符合,全案才揭露。

曾男在法院审理时否认涉及停车场窃案,辩称因时间太久,已不记得是否曾到过案发现场,不能因为他有窃盗前科,且现场采集到DNA就认定他犯案。

法院则认为,该处停车场并非人烟密集之处,两起案件事隔一年,曾男抽过的烟蒂又恰巧案发时丢掷在现场,明显可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试图卸责,依普通窃盗罪,判决曾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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