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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登记证经注销 可改适用税率课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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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19日讯】(黄玉燕/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为维护租税公平及健全税籍,每年都会办理房屋税、地价税税籍清查,经查获有应核课的税捐,其核课期间为5年;如因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溢课税款,就不以5年内为限,全数退还。

该局表示,合法登记工厂自有供直接生产使用的房屋,按营业用税率(3%)减半课征房屋税。所称合法登记的工厂,系指符合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核准设立者,而所谓供直接生产使用的房屋,系指从事生产所必需的建物、仓库、冷冻厂及研究化验室等房屋,但不包括办公室、守卫室、餐厅等房屋在内。至其土地,只要是供事业直接使用,且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规划使用,即可按千分之十不累进税率计征地价税,譬如工厂基地及应保留的空地、厂内的人行道及运输道路、办公室及单身宿舍用地,也可适用。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己身权益,如具备房屋税减半或土地适用优惠税率的条件,请尽速向稽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如工厂登记证已注销或登记面积不合,或适用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原因、事实消灭,请于工厂登记证注销及变更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改课,以免被补税及裁罚。

有问题,可洽免费电话: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电话客服中心。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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