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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申国内商家不得收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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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 6日电)中央银行今天表示,新台币是台湾流通的法偿货币,商家进行交易时,不得收受人民币。

央行指出,外汇指定银行(DBU)2月6日开办人民币业务后,来台观光的旅客所持有的人民币,应先至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外币收兑处兑换为新台币后,才得以消费。

央行表示,商家如直接接受人民币或未经许可办理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或买卖,收受的人民币及新台币将被主管机关没入。

央行说,目前全台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合社及农渔会信用部共有4,183家分支机构,以及外币收兑处262家,范围遍及各地热门旅游景点,都可提供外币兑换新台币的服务,便利来台观光客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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