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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登记制明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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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玫均台湾花莲报导)为使居家式服务法制化,实际照顾幼童却未被辅导之保母纳入管理,“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自100年11月30日修订,增列保母登记制条款第26条,自103年12月1日起,收费照顾3亲等外幼童之保母皆应依法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当保母要先向政府登记,但是3亲等内亲属不在此限,所以祖父母带孙子是不用向政府办理登记的。

登记制保母的资格,采证照、学历、训练三轨并行制,一改以往采保母全面证照化制度,自103年12月之居家式托育服务者(保母)登记制,其资格为年满20岁并具备下列资格之ㄧ:(1)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2)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业。(3)修毕托育(保母)人员专业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

花莲县社会处呼吁,实际执业或有意从事相关工作者,但无上述三项(证照、学历、训练)资格者,须于103年12月1日前完成托育人员专业训练课程,以符合登记资格。

社会处表示至于收托人数限制、如何办理登记、辅导、管理、收退费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目前正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团体等召开会议研商中。登记是管理的开始,透过登记的施行,希望未来实际照顾幼童的保母都能纳入管理并接受继续教育,以确保提供给幼童的托育服务品质,保母登记制度的推动是保母专业化重要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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