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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专法管理传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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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8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专法管理传销乱象,草案规定,公平会应指定经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设立保护机构,协助受害人团体诉讼。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黄昭顺等人拟具“多层次传直销管理法草案”,会中并通过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由主管机关订定保护机构的组织、设立、管理监督事项,协助受害人进行团体诉讼。

有关黄昭顺提案有关多层次传直销商协会专章与相关条文保留朝野协商,会议主席黄昭顺裁示,全案审查完毕,提报下次院会处理前交付朝野协商,全案总计40条条文。

丁守中说,某家变质多层次传销公司(俗称老鼠会)声称研制“免加油、免充电、零污染”的磁能动力车,业务以介绍他人加入为主,违法吸金逾新台币2亿元,受害人数达300人。司法虽已侦办,但民众只能无助面对司法漫长诉讼。

他提案参考类似“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的保护机构,由主管机关订定保护机构的组织、设立、管理监督事项,协助受害人进行“团体诉讼”。

委员会初审通过草案增列“主管机关应指定经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设立保护机构。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捐助一定财产;其捐助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保护机构的组织、设立、管理监督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秀明会后受访表示,行政院版草案初审通过后对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管理会更完备,刑事责任部分,罚则提高从现行3年提高到7年,且原来属于行政命令的层次提升到专法位阶。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的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处行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负告知义务,对于传销事业的资本额、营业额、传销制度等,不得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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