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判决后互相踢皮球八年不能办土地证?

投书:司法腐败-法官联盟造假案

投书人:徐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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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05日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刘子利局长您好

请重视解决因您局不依法行政批准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韩玉春签字和指纹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办理了转移登记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不批准!后经黄兴国市长电子信访,至今八年未果?本证据确凿伪造的合同已经过人民法院四十次审理,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多次被驳回,向人民检察院、纪委举报和信访过数百次!政府和法院数百次相互踢皮球?使我八年不能合法办理《土地证》!作为退休的无党派、老政协常委真心希望党和政府重视解决?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坚决制止因遭遇司法不公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爆炸案的悲剧再次发生!请党和政府重视我与中共官员李孝明主任违法私刻、变造公司企业公章、盗用两个法人身份证证明、在两位法人未到现场下,假冒两个法人代表签字和指纹伪造两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八年四十次诉求遭到法院裁判真实、合法、有效!合法诉求多次遭遇不公和枉法裁判、举报检察院对我因司法不公的申诉和多次举报冷漠、置之不理的严重事件如下:

中共政府官员李孝明主任行贿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李某、汉沽区规划管理局付某两位干部(均被处理)各一万元后(此款已部分退还)在当事人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韩玉春未到现场!没有依法行政的批准用私刻该厂的假公章、伪造韩春签字虚假的1001625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违法取得了转移 到我个人名下房屋权属证?后我依法行政诉求和四十次民事诉求撤销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人民法院为了保护错误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 四终字第50号驴唇不对马嘴的、没有证据的民事判决(本案李孝明有行贿法官三十万元重大嫌疑)三十九 次裁判不许撤销后,依法向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两证合一办土地证登记遭到拒绝。

一、2009年10月向天津市黄兴国市长电子信箱(电子信访)后被市长批示天津市国 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转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周红军科长长途电话通知我(当 时我在 海南省三亚市)他说:“因你给黄兴国市长的信已经转到我们局,经过办公 会议决定 现答复你,按我局办理找不到当事人的惯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诉求《协助执行》办理土地登记。

二、接到政府部门信访答复依据判决办理土地证登记后”。于是我从海南省赶往天津市汉沽区向人民法院诉求《协助执行》!六个月后被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士华、李克海、徐寿敏一不审、二不问的向我发放了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12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诉求被告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协助我办理《土地证》?

三、不服一审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12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诉求被告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协助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后,我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裁发从审字1027号民事裁定发回一审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从新审理。

四、发回重审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审判监督厅李秀峰法官审理前向我收取向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韩玉春公告费数千元后(至今未给我任何手续)为保护错误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我发放(2011)滨汉民重审字第55号裁定书,裁判找有权利的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把办理土地证得法律责任推给政府。

五、我再次给市长信箱信访(黄兴国市长再次批示国土局答复。天津市国土局再次转发给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电话告知我向法院诉讼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协助我办理《 土地证》没错,我要求书面答复我,他们说要和局领导汇报后答复我,后一直没理我。

六、大约过了几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信访的领导给我打电话 说:“您是徐玉强先生吗”?我说是,他又说:“您给市长信箱反应办理土地登记问 题,有 专门法律规定找不到当事人,是根据法院裁定和判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院驳回你的诉求不对,你继续上诉吧,”。我说能否给我们书面答复,我可以当做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他说:“不能提供!”于是我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索世宁黑法官下发(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94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把皮球踢给政府 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再次把办理土地证皮球踢给政府?

七、由于诉求被驳回,我于2011年10月我再次给黄兴国市长电子信箱信访,因政府信访答复按照惯例向人民法院诉求《协助执行》办理土地登记被人民法院驳回,我信访:“问政府怎么办”?市长信箱再次转发给天津市国土局,周红军科长与我面谈说:“按照惯例,法院以往多次都以协助执行判决,这次咋就不行了,不行向政府信访当做特殊情况批示办理吧”?疑问:“政府不依法行政批准中共政府官员李孝明主任在当事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韩玉春未到现场!没有依法行政的批准用私刻该厂的假公章、伪造韩玉春签字虚假的1001625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违法取得了转移到我个人名下房屋权属证?后我依法诉求撤销违法取得的产权证,人民法院官官相护、保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违法。此次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自己的错误判决!不顾政府和法院以往的惯例《协助执行》了为何?

八、在行政诉求撤销违法取得的产权证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业香、曹伟、李冰法官官官相护的保护行政违法,以我领取了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超过三个月为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我的诉求。

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枉法裁定法官蔡力、卢佳君、王雅晶官官相护的枉法维持了错误行政裁定。

十、申请再审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审行监字第46号行政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十一、我不服高院错误的行政裁定于2010年10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约谈后两年无果,我于2012年10月4日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行政庭查询问之?结果他们把2010年10月4日约谈的申请再审材料全部丢失。

十二、2012年10月10日只好再送申请再审材料后,于2012年11月7日再次约谈完毕至今没任何音信后,于十八大召开前约谈完毕。

十三、虚假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违反五部国法数十条法律规定转移房产!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合同纠纷案业已经过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数十次故意违背事实、混淆是非的裁判“真实、合法有效”、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自己乱加司法解释充当枉法裁判保护伞(俗称搅屎棍)!审理案件法官对违法行为有眼无珠的视而不见。黑白颠倒的违背事实、栽脏陷害的嫁祸于人、无中生有的不批准再审、致使古典成语再现“掩耳盗铃的裁判隔壁王二未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官官相护不予立案多达几十次,致使司法腐败的失去法律监督?那么应该做到案结案了的案件!怎么就不能案结,案件怎么就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雨后春笋般的民事诉讼侵权人接二连三的经人民法院立案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再审不批的为了保护错误的、驴唇不对马嘴判决?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作为无党派人士、政协天津市汉沽第十届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通过代理本案全体律师认为如下:

政府不批准谁负责,这就产生了政府与法院相互踢皮球的数十次诉讼。办土地证政府叫诉讼“协执”,法院无耻的判决叫我找政府,政府有权利办理土地证?这可叫我犯难了,法治社会《依法办证真难?违法办证真容易》就是人民法院多次枉法裁判造成的?

(1)、在审理证据确凿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法人代表韩玉春签字的1001625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中的法官孙红印、张建岭、刘永强为了保护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法院(2006)汉民初字1224号无中生有的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驴唇不对马嘴的民事判决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证据确凿私刻公章、伪造法人代表签字的1001625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 1423号民事裁定驳回我的诉求,明明证据确凿的反裁判我没有证据(我一审诉求申请对公章、法人签字司法鉴定黑法官故意不批准)。

(2)、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官为了保护(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证据确凿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法人代表韩玉春签字的1001625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917号裁定驳回了我的诉讼,黑法官赵晶、张伟峰、韩萍为保护自己的错误判决卑鄙的枉法维持。(我在二审中对一审诉求申请对公章、法人签字司法鉴定黑法官故意不批准进行了再次诉求对公章、法人签字司法鉴定遭到无耻的拒绝)。
(3)、不服两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官安文杰、张士松、张松在审理中问我们私刻公章、伪造签字的合同为什么不做司法鉴定,我们说:“申请做司法鉴定两审法院为保护错误判决故意不批准”。此时李孝明向高院举证说:“天津高院(2008)津高民四再字第811号枉法裁判法官耿晓宁、李雪春、李彤滥加司法解释说:“徐玉强有权利买卖经过合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枉法判决后问我:“看这样行不让李孝明再多给你几十万行不”?我不同意说:不要钱,只要公正判决”。这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申字第1281号法官安文杰、张士松、张松枉法不批准再审。本案已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十四、天津仲裁委员会雇佣社会临时工崔武学律师违背事实的做出(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仲裁书、毫不讲理、并在世界末日来到也没有办法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枉法仲裁付给私刻公章、假冒韩玉春签字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李孝明十七万五千元办理土地证费用及仲裁费和执行费。并由吴丽华、孟奇法官执行了我的全部款项,(吴丽华和孟奇被我举报受贿至今未解决)期间经过多次执行异议,发回重新审理等。
十五、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汉初字340号裁定法官李孝江、王危重、李可海枉法驳回我诉讼被告私刻公章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李孝明协助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我被执行了十七万元土地费用却没有办法办理土地证哪去说理?
十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汉初字2663民事裁定法官柳斌 李春花、朱焕琴我提供了新《证据》在房管局办理《土地证》由李孝明负责费用的法律条款,枉法裁判驳回我的返还尚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费用一十七万元。

十七、CCTV今日说法

#法院速裁两年后发放#、#快递比普通邮件还慢#?#

法院速裁比普通程序还慢#。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速裁民终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于两年下发驳回我提供了新《证据》在房管局办理《土地证》由李孝明负责费用的法律条款,枉法裁判驳回我的返还尚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费用一十七万元。为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韩萍、芦苇、常静不如黑社会讲理#?

十八、新浪微薄 @人民执法监督员发布

#天津百名法官装傻充愣的轮奸国法#的案例:“三十九次枉法裁判,致使我八年不能办理土地证责任到底由谁法律负责?党和政府因不能纠正小小的错误判决、数十次向人民法院诉求、数百次向政府信访、向检察院申诉、举报、整整八年了!执政党和政府却解决不了小小的《土地证》的确失民心啊”?

十九、按照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在厂房没有依法转移登记归属公司的逻辑:

@今日话题“电器厂是更名了”?电器厂更名公司、公司更名电器厂,更名门窗厂、更名电线厂、更名电工批发站事实存在着!#案结不能案了#的现象就会像雨后春笋、野火烧不尽的产生了!

二十、因上案件所有案件全部败诉,第41次肖振发、徐玉会诉讼合同无效业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立案?尹志明副厅长负责审理。传票通知于2013年7月17日早晨9、30分开庭审理。请依法监督监督本案。

二十一、天津市天关律师事务所张士光律师、天津市汉沽区法律事务所张树和律师、天津市华生律师事务所李树盛主任: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董荣盛律师、天津市名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鹏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法律援助事务所孟照明律师、天津市名士律师事务所杜文祥高级律师都说徐玉强和李孝明所有案子没有一件按照法律判决的:“我们代理了李孝明诉讼徐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个案件中发现:“徐玉强与李孝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徐玉强通过拍卖购得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并没有通过合法办理转移到本人名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许买卖。徐玉强将拍卖取得的房产没有经过合法办理到自己名下,就与李孝明签订房产买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乃至发生多次行政、民事诉讼不能根本解决李孝明与徐玉强买卖纠纷;一审法院(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将老年公寓协助原告李孝明转移登记是天方夜谭、没有法定证据的错误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依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维持一审错误的民事判决)行政诉讼……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枉法裁判法官王业香、李冰、曹伟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领取了老年公寓产权证过三个月了诉讼时效了,可是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李玉安、张建岭审理的(2006)汉民初字1224号判决中该产权证存放在汉沽区房地产局档案室的查明事实明明白白的写在判决书中,这两份判决都出自人民法院,这两个判决总会有一个错误吧?而且我与徐玉强向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调取10016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证据中,我们亲眼看见由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的房屋权属证就在档案袋中,房地产管理局(向法庭提供证据没有徐玉强签字,周红军签字是打印的)法官李冰认定领走产权证没有证据,二审高院官官相护保护行政违法。本行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2011年10月4日约谈后,于2012年11月十八大期间再次约谈体现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本案。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说:“冤假错案有一件纠正一件,万分之一的冤假错案在个人身上就是百分之百的冤假错案,让每一个案件叫当事人感到司法公正”。

(1)、习近平主席主政后发表关于:“让每一个案件,让当事人感到公平、公正的谈话后”最高人民法院女法官十八大期间再一次约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伪造两个《房产买卖合同》行政案件,案件是否有了转机。

(2)尊敬的领导:“为什么昏庸无道的法官们装傻充愣、混淆是非、黑白颠倒的轮奸国法的枉法裁定!均是为了保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驴唇不对马嘴的民事判决的枉法裁判!

如此枉法联盟的枉法裁判受不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和处理,难怪多次发生因司法不公上访、上访被截访、截访被关进黑监狱的奇怪的现象,难怪发生因司法不公屡屡的报复社会现象。

触目惊心啊,如此下去党和国家威信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3)英国著名法学家培根说:“一次司法不公等于十次犯罪”。那么我三十八次司法不公等于多少次犯罪了?可是党和国家因何不管呢?是否将我一个无党派、曾经的政协常务委员、文明市民也要逼上梁山呢(造成恶劣影响后才引起重视呢)?望重视这两个案件给予调查。
  
(4)如上所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无中生有没有证据驴唇不对马嘴的判决一点也不错,是这个无耻的判决引发了四十一次诉讼了?请天津司法界领导重视本案吧!否则越来越丢人现眼了!人民网法治论坛发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驴唇不对马嘴》一文,在短短时间里点击率突破几十万次,习书记让当事人感到每一个案件公正、公平是多么重要。

(5)《百名天津法官眼花还是眼瞎》四十次诉求用私刻公章、假冒法人代表签字的虚假的合同无效,三十九次枉法裁判虚假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第四十次审毕三年不判?第四十一次诉求今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再次开庭审理。

(6)李孝明行贿法官胜诉后,也怀着对法院司法腐败黑暗现象,和我发自肺腑之言的说:“大哥,今后打死我也不打官司了,现在的法院太黑了,你给我三十万元还不够给法官的呢?今后我们哥两个好好处”。

和我一起听见李孝明肺腑之言的有三亚市政协副秘书长李加云等政协工作人员、南海舰队李斌团长、士官王胜军、李健、三亚椰华大酒店经理徐芳、还有中共党员赵慧芬、徐光文。

注:

坚决铲除司法腐败,坚决制止《永州枪杀法官案》,《抚州爆炸案》、《陈水总自焚伤及无辜案》的再次发生。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政法委。

被黑司法被逼无奈的政协天津市某区第十届和十一届常务委员、2008年度天津市某区精神文明市民、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带头人、时任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法监督员徐玉强含冤再次举报。不要把我的问题推给法院了,法院为保护错误判决他不会改判的?联系电话号码:18689733585
此信已经在新浪网《公正与执法监督天涯》公开发表

2013年7月7日

您的邮件已成功发送给:刘子利
局长、书记!请记住您的邮件ID:2013072203285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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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请记住您的邮件ID:20130722033419265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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